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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

2022-06-29 来源:凤凰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根据《湘西自治州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州审改办发〔2021〕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补充通知》(州审改办发〔2022〕2号)文件要求,在全州范围内深化农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推进林业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

根据《湘西自治州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中发布的《湘西州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确定3项行政许可事项《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国家、省和市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告知承诺内容

(一)告知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用途、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等;

(二)承诺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三、告知承诺方式

(一)告知方式。通过湘西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向申请人展示实行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将告知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方式。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做出承诺的,以《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方式确认需要个人承诺内容。

四、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理。申请人在凤凰县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窗口提供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上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经办服务窗口。

(二)信息校验。逐步实现与自然资源局等部门重点数据共享,以数据共享方式校验承诺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做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股室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要求,完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相关科室要贯彻放管结合要求,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方式的重要因素,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附件:

1、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2、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3、告知书

4、承诺书

一、事项编码

000120072000

二、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五、受理机构

凤凰县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受理窗口

六、决定机构

凤凰县农业农村局

七、办理条件

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八、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份数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是否需材料

样本

是否需电子材料

纸质材料规格

材料必要性

材料形式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备注

1

生鲜乳准运证明许可告知承诺书

原件和复印件

2

其他

按实填写,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按实填写,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A4

必要

纸质、电子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45号);

2

生鲜乳准运证明申请表

原件和复印件

2

申请人自备

参考示例表填报,申请人为法人的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签字。

参考示例表填报,申请人为法人的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签字。

A4

必要

纸质、电子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

3

运输车辆的所有者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有效期内的清晰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需加盖公章。

A4

必要

纸质、电子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 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 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

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驾驶证

原件和复印件

1

政府部门核发

内容清晰的复印件

内容清晰的复印件

A4

必要

纸质、电子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

5

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其他

按要求提供

按要求提供

A4

必要

纸质、电子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6

申请换证需附上原《生鲜乳准运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政府部门核发

按要求提供原件

按要求提供原件

A4

必要

纸质、电子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凤凰县沱江镇G354国道北侧县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凤凰县政务服务旗舰店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new.hunan.gov.cn/)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十二、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1

十三、结果送达

自行取件或窗口取件。

十四、申辩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政务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政务服务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办理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凤凰县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窗口

(二)电话咨询

0743-2150535

(三)网上咨询

http://zwfw-new.hunan.gov.cn/hnzwfw/1/15/174/index.htm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0743-12345(政府服务热线)、0743-3221991(县优化办)、0743-3225572(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凤凰县沱江镇G354国道北侧县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受理窗口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现场查询

县办事服务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

(二)电话査询

0743-2150535

(三)网上查询

http://zwfw-new.hunan.gov.cn/hnzwfw/1/15/178/index.htm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事项编码

000120209000

二、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受理机构

凤凰县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受理窗口

六、决定机构

凤凰县农业农村局

七、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份数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是否需材料

样本

是否需电子材料

纸质材料规格

材料必要性

材料形式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备注

1

动物诊疗许可证许可告知承诺书

原件和复印件

2

申请人自备

按要求填报

按要求填报

A4

必要

纸质、电子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45号);

2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和复印件

2

申请人自备

可以打印,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申请人均应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可以打印,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申请人均应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A4纸

必要

纸质、电子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3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原件和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符合制图标准的图纸,申请人均应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符合制图标准的图纸,申请人均应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A4

必要

纸质、电子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4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申请人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A4

必要

纸质、电子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申请人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A4

必要

纸质、电子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6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申请人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A4

必要

纸质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7

设施设备清单

原件和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申请人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A4

必要

纸质、电子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8

管理制度文本

原件和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均应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申请人均应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A4

必要

纸质、电子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9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申请人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A4

必要

纸质、电子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凤凰县沱江镇G354国道北侧县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凤凰县政务服务旗舰店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new.hunan.gov.cn/)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十二、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1

十三、结果送达

自行取件或窗口取件。

十四、申辩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政务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政务服务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办理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凤凰县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窗口

(二)电话咨询

0743-2150535

(三)网上咨询

http://zwfw-new.hunan.gov.cn/hnzwfw/1/15/174/index.htm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0743-12345(政府服务热线)、0743-3221991(县优化办)、0743-3225572(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凤凰县沱江镇G354国道北侧县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受理窗口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现场查询

县办事服务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

(二)电话査询

0743-2150535

(三)网上查询

http://zwfw-new.hunan.gov.cn/hnzwfw/1/15/178/index.htm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品)办事指南

一、事项编码

000120075000

二、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受理机构

凤凰县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受理窗口

六、决定机构

凤凰县农业农村局

七、办理条件

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八、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份数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是否需材料

样本

是否需电子材料

纸质材料规格

材料必要性

材料形式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备注

1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和复印件

2

申请人自备

按要求填报,加盖公章

按要求填报,加盖公章

A4

必要

纸质、电子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2

申请人营业执照

原件和复印件

1

政府部门核发

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

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

A4

必要

纸质、电子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

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名册及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其他

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

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

A4

容缺后补

纸质

第四章 兽药经营《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章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质量管理机构。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且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4

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

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

A4

容缺后补

纸质、电子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章 兽药经营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5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

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

A4

容缺后补

纸质、电子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章 兽药经营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6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的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

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

A4

容缺后补

纸质、电子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章 兽药经营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质量管理目标;(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三)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五)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八)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九)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十)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凤凰县沱江镇G354国道北侧县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凤凰县政务服务旗舰店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new.hunan.gov.cn/)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十二、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1

十三、结果送达

自行取件或窗口取件。

十四、申辩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政务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政务服务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办理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凤凰县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窗口

(二)电话咨询

0743-2150535

(三)网上咨询

http://zwfw-new.hunan.gov.cn/hnzwfw/1/15/174/index.htm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0743-12345(政府服务热线)、0743-3221991(县优化办)、0743-3225572(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凤凰县沱江镇G354国道北侧县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受理窗口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现场查询

县办事服务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

(二)电话査询

0743-2150535

(三)网上查询

http://zwfw-new.hunan.gov.cn/hnzwfw/1/15/178/index.htm

附件3

凤凰县农业农村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

  1. 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动物诊疗证核发000120209000

二、许可事项告知部门

凤凰县农业农村局

三、准予许可的条件

  1.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 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份数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是否需材料

样本

是否需电子材料

纸质材料规格

材料必要性

材料形式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备注

1

动物诊疗许可证许可告知承诺书

原件和复印件

2

申请人自备

按要求填报

按要求填报

A4

必要

纸质、电子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45号);

2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和复印件

2

申请人自备

可以打印,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申请人均应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可以打印,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申请人均应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A4纸

必要

纸质、电子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3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原件和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符合制图标准的图纸,申请人均应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符合制图标准的图纸,申请人均应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A4

必要

纸质、电子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4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申请人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A4

必要

纸质、电子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申请人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A4

必要

纸质、电子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6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申请人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A4

必要

纸质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7

设施设备清单

原件和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申请人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A4

必要

纸质、电子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8

管理制度文本

原件和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均应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申请人均应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A4

必要

纸质、电子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9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申请人手写签名,加盖公章

A4

必要

纸质、电子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上述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个工作日内提交“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在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上述“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五、承诺的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承诺书原件。委托办理的,申请人应签署委托代理书。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将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凤凰县农业农村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

一、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000120072000

二、许可事项告知部门

凤凰县农业农村局

三、准予许可的条件

    1.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1.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份数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是否需材料

样本

是否需电子材料

纸质材料规格

材料必要性

材料形式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备注

1

生鲜乳准运证明许可告知承诺书

原件和复印件

2

其他

按实填写,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按实填写,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A4

必要

纸质、电子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45号);

2

生鲜乳准运证明申请表

原件和复印件

2

申请人自备

参考示例表填报,申请人为法人的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签字。

参考示例表填报,申请人为法人的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签字。

A4

必要

纸质、电子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

3

运输车辆的所有者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有效期内的清晰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需加盖公章。

A4

必要

纸质、电子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 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 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

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驾驶证

原件和复印件

1

政府部门核发

内容清晰的复印件

内容清晰的复印件

A4

必要

纸质、电子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

5

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其他

按要求提供

按要求提供

A4

必要

纸质、电子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6

申请换证需附上原《生鲜乳准运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政府部门核发

按要求提供原件

按要求提供原件

A4

必要

纸质、电子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上述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个工作日内提交“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在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上述“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五、承诺的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承诺书原件。委托办理的,申请人应签署委托代理书。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将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凤凰县农业农村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

一、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000120075000

二、许可事项告知部门

凤凰县农业农村局

三、准予许可的条件

    1.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1.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份数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是否需材料

样本

是否需电子材料

纸质材料规格

材料必要性

材料形式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备注

1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和复印件

2

申请人自备

按要求填报,加盖公章

按要求填报,加盖公章

A4

必要

纸质、电子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2

申请人营业执照

原件和复印件

1

政府部门核发

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

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

A4

必要

纸质、电子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

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名册及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其他

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

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

A4

容缺后补

纸质

第四章 兽药经营《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章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质量管理机构。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且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4

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

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

A4

容缺后补

纸质、电子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章 兽药经营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5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

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

A4

容缺后补

纸质、电子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章 兽药经营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6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的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

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

A4

容缺后补

纸质、电子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章 兽药经营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质量管理目标;(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三)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五)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八)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九)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十)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上述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个工作日内提交“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在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上述“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五、承诺的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承诺书原件。委托办理的,申请人应签署委托代理书。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将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附件4

申请人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二)行政机关:

    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实施编码:000120072000)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1.已经知晓许可事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2.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3.认为自身已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认为自身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于年月日前提交所需材料。(注:此项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填写)

4.本人承诺许可后,行政机关可依法核查,且本人愿意配合相关核查。

上述陈述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首席审批员:

(签字盖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申请人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二)行政机关:

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动物诊疗证明核发(实施编码:000120209000)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1.已经知晓许可事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2.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3.认为自身已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认为自身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于年月日前提交所需材料。(注:此项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填写)

4.本人承诺许可后,行政机关可依法核查,且本人愿意配合相关核查。

上述陈述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首席审批员:

(签字盖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申请人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二)行政机关:

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编码:000120075000)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1.已经知晓许可事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2.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3.认为自身已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认为自身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于年月日前提交所需材料。(注:此项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填写)

4.本人承诺许可后,行政机关可依法核查,且本人愿意配合相关核查。

上述陈述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首席审批员:

(签字盖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凤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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