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举债担保行为,推动新型融资模式合理运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政府债务指县政府在省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举借的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政府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新发生或有债务应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范围内。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管。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疏堵结合规范举债、分清责任自担风险、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分类处置稳步推进、风险预警强化监督等原则。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严格执行省级政府统一发行政府债券的融资机制,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行为。政府和企业责任需分清,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在省政府对我县政府债务总量控制的限额内,将本级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严格规范新增债务管理,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同时,综合应用多项指标对本县政府债务进行风险预警,建立债务公开、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