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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凰县农村敬老院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07-01 来源: 【字体:

本办法旨在推进农村敬老院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提升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以下是针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首先,明确了农村敬老院的定义,即由县民政部门出资支持、乡镇人民政府举办、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符合条件的农村敬老院需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设立行政许可。

在管理和监督方面,县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而乡镇人民政府则直接管理其举办的农村敬老院,并接受县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农村敬老院应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为了支持农村敬老院的发展,县民政部门将协调水利、电力、文旅等部门,对农村敬老院的水、电、电视收视等费用进行减免或优惠。同时,对于在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民政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规划与建设方面,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乡镇办院条件和意愿,编制农村敬老院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于农村人口规模较大、特困人员较多的乡镇,应建设能够满足当地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要的农村敬老院。县民政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区域性中心敬老院。

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以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充分利用闲置设施,提质扩容,优化服务功能。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张床位,并为每名特困人员提供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居住用房,同时建有公共厨房、餐厅、活动室、浴室、卫生间、办公室等辅助用房。

此外,农村敬老院还应配置基本生活设施,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文体娱乐、取暖降温、办公管理等设备。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可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开展农副业生产。同时,农村敬老院应加强资产管理和使用,实行固定资产和财产登记制度,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

综上所述,本办法通过明确农村敬老院的定义、管理监督体系、支持政策、规划与建设要求等方面,为推进农村敬老院服务管理规范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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