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财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细则》的通知
该细则的制定旨在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确保资产能够保值增值,助力贫困群众增收致富。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并结合了县情实际。
细则中明确了财政扶贫项目资产(扶贫资产)的定义,即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种养殖业、加工、光伏、乡村旅游等扶贫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对于扶贫资产的归属问题,细则也做出了详细规定:村辖区内实施的扶贫项目,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乡辖区内跨村实施的扶贫项目,归乡人民政府所有或划归村集体所有;县域内跨乡镇实施的扶贫项目,归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所有,但具备条件的可按区域分段分块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集体所有。
此外,细则还强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扶贫资产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要求其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对扶贫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在扶贫资产管理的过程中,细则要求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扶贫资产的管理更加透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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