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保护城区小溪河水体的通告》 解 读
《关于严格保护城区小溪河水体的通告》
解 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严格保护城区小溪河水体的通告》?
答: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小溪河是凤凰古城的护城河,也是我们母亲河沱江的一条重要支流。受历史传统思想、职能部门工作缺位等因素影响,向小溪河直接排污、乱丢乱弃垃圾等污染水体行为屡禁不止。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利益驱动下,小溪河污染更加严重,油污、脏水、垃圾漂浮物等等比比皆是,凤凰古城的护城河几乎变成了一条臭水沟,对沱江水体的保护造成了较大威胁,既影响凤凰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又影响着我们的美好生活。为切实保护好我们的生产生活环境,让小溪河变得更加清澈、干净、亮丽,让城市生态环境更加和谐,为文化旅游产业提质升级和创造美好的幸福生活奠定坚实的基础,制定出台《关于严格保护城区小溪河水体的通告》势在必行。
二、《关于严格保护城区小溪河水体的通告》出台要实现什么目标?
答:建立健全小溪河水体保护机制体制,强化巡查整治力度,杜绝取缔污染小溪河的各类不良行为,让小溪河变得更加清澈、干净、亮丽,助推沱江河水生态环境保护,为文化旅游产业提质升级和群众幸福生活增光添彩。
三、《通告》包含哪些内容?
答:《通告》共分为十条。
第一条界定《通告》的适用范围,明确为水门口沱江汇入处到花果山隧道口段(含支流)。
第二条,列举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小溪河段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共分八类。
第三条列举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的各类行为,共分八种行为。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严格污水管网建设与管理责任和要求。
第七条、第八条明确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罚,其中第七条针对的是国家公职人员。
第九条规定的是社会监督和参与的方式、途径及相关支持方法。
第十条明确了《通告》的生效时间。
四、《通告》适用范围为什么明确为水门口沱江汇入处到花果山隧道口段(含支流)?有何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第七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第四十七条“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第四十九条“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生态环境保护,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严密监控环境容量和防控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制定水、光、气、声、渣、土壤等各种环境污染要素的具体防治办法”和第十八条“沱江水体保护区为长潭岗至官庄河段及护城河”之规定确定。
五、《通告》的相关依据有哪些?
答:《通告》制定的主要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四)《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