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国家级、省级、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凤凰县国家级、省级、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根据《2018年度湖南省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考核评估标准(试行)》(湘文非遗〔2018〕9号)、《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机制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6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非遗保护工作实际,我局拟定了《凤凰县国家级、省级、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拟定《办法》的目的:
鼓励和支持凤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省、州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管理,公平公正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权益,督促传承人履行好传承义务。
拟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经国家、省、州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非遗传承人。
二、传承人应尽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三、补助费标准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补助费标准为4.8万元/人,其中县级财政承担1.4万元/人。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补助费标准为2.4万元/人,其中县级财政承担0.7万元/人。
(三)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补助费标准为1.2万元/人,其中县级财政承担0.45万元/人。
四、补助费发放标准
由县非遗专家和非遗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传承人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得分在80(含)-100分的为优秀,60(含)-79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细则详见“凤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省、州级传承人考核评分表”)。
(一)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实行全额发放。按照传承人级别发放相应级别的补助费(含上级补助费和县级财政承担补助费)。
(二)考核等次为合格的,补助费实行差额发放。按照传承人级别只发放相应级别的上级补助费。
(三)考核等次不合格的,暂停发放全部补助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完全丧失传承能力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停止向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申请补助费。
五、补助费使用要求
传承人补助费用于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主要包括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传承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同时,在考核时提供资金使用佐证资料(发票、图片等)。
六、本办法由凤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三、拟定《办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南省文化厅关于开展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湘文非遗〔2018〕9号)、《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机制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6号)等文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