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凤凰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起草本办法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湘发〔2019〕1号)等要求,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情况复杂,需解决的历史性问题多,有必要制定本实施细则,指导各乡镇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
二、起草本办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
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号)
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湘自然资发[2019]40号)
5、《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凤政办函[2020]14号)
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本实施细则的依据,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范围为本行政区内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第二章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信息资格权,明确符合确权登记发证的条件,保障农村妇女合法不动产权益。
第三章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对已审批的宅基地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未审批的,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现状未发生变化的,无论是否超标准,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以后符合规划的宅基地标准面积认定:每户宅基地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2019年《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99号令)实施以后的一律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确认给予确权登记的宅基地房屋面积。
第四章规范资料审查。明确对有合法权属来源资料、无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完善的宅基地、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房屋由村、乡镇进行审查;明确对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由村、乡镇进行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明确确权登记办证机构及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第五章违法违规建设房地的处理。明确“一户多宅”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合法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其余的只调查备案,暂不确权登记。明确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或购买宅基地房屋)、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的宅基地建房(或购买宅基地房屋)、占用基本农田的宅基地建房、小产权房、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其他违法违规的宅基地建房等的情形只调查备案,不得确权登记。
第六章纠纷调处和督促管理。明确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确权登记审核由各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明确本实施细则负责解释的机构和实施的有效期限。
凤凰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