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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2020-04-26 来源: 【字体:

《凤凰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政策解读

一、起草本办法必要性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于2020年1月1号正式实施。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和补偿原则、补偿项目作了较大调整。2015年6月15日实施的《凤凰县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凤政办发【2016】26号)与新土地管理法条款之间存在众多冲突;2018年1月1号实施的《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凤凰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凤政发【2018】19号)与新土地管理法不相协调。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均不能再作为我县2020年征地拆迁的依据。

二、起草本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3.《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4.《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19〕5号)

三、本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土地管理法》是根本,本办法实施领域是全县范围内,若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能职责。明确了征地主体、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人社、执法等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征地程序严格按照新的《土地管理法》梳理征地程序,要求先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和《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30个工作日,目的是征询被征地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农户的意见,如果被征地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农户要求听证,则要举行听证会,听证会通过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且大部分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才能向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申请征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没有全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当然自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以及《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违法违规修建的地上附着物等,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四章补偿安置。补偿标准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而且土地补偿费要执行片区标准。具体为1、水田:Ⅰ区74880元/亩、Ⅱ区62400元/亩;2、其它农用地及建设用地:Ⅰ区62400元/亩、Ⅱ区52000元/亩;3、林地:Ⅰ区49920元/亩、Ⅱ区41600元/亩;4、未利用地:Ⅰ区37440元/亩、Ⅱ区31200元/亩。青苗补偿标准;集体土地上合法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通水、通电、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补助标准;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合法生产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按照(州政发〔2019〕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城乡规划区内安置及奖励。对城乡规划区内安置和奖励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要求各相关职能工作部门严格按照“联合审核、三榜公示"的相关步骤和要求履行职责。

第六章房屋拆迁拆违处理。明确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应依法拆除并不予补偿。对因客观原因存在遗留问题的各类房屋规定了认定的标准、方法,并明确了分类处置办法,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第七章其它对相关工作的政务服务、纪律要求和违法责任等进行重点强调,并明确了文件的施行日期和适用的其他情形。


凤凰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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