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2016-07-25 来源:凤凰县 【字体:

 

凤政办函〔201657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政府机关高效运转,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的意见》《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等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

(一)严格公文报送层级。县人民政府原则上只接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报送的公文,并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各乡镇所属部门、各村(居)委会、社区、县直各部门二级机构以及县属企业、行业协会等原则上不得越级向县政府报送公文;特殊情况需要报送的,应当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凡属县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务,按行业管理关系直接报送给相关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县政府转办。各级各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可以用函相互报送公文。

(二)严格公文报送程序。报请县政府或县政府办行文的公文由文秘办公室统一登记处理,报送县政府或县政府办的其他公文由总值班室(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登记处理。报送给各职能部门的公文由各职能部门办公室归口统一处理。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确需直接报批的事项、紧急敏感秘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直接将正式公文报给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确需报送的,不得多头分送。经审批准予印发的简报,可以直接报送给县政府办相关办室和县政府相关领导。县政府办收到的群众来信由总值班室登记后交县信访局处理,县信访局应定期向县政府办反馈意见,再送相关领导阅知;县政府办收到的行政诉讼等法律文书由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归口统一登记处理。

(三)严格公文报送内容。报请县政府行文的公文,应一并报送行文请示、代拟稿及相关附件资料,代拟稿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当附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意见。代拟稿属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有文件起草说明和主办单位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需要进行听证、公示等程序的,必须有相关佐证材料。报请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明确列出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依据。报请县政府裁定的事项,涉及领导同志批示、重大事件等内容的,相关内容应作为附件资料与原件一并上报。请示类文件应一事一请,同时要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报告类文件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事项,要将会议简要情况、活动方案附上一并上报。对不符合规定和相关附件资料不齐备的公文,县政府办文秘办公室应予以登记并退回,由报文单位按要求完善后重新报送文,由此所造成的公文报送不及时、错过项目申报时间等责任,由报文单位自己承担。

(四)严格公文报请时效。给县政府报送公文,公文印发日期原则上应在公文送达日之前5个工作日以内。报请县政府研究解决的事项,要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和审核签批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重大事项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确属紧急事项的,公文报送单位应事先与分管领导汇报衔接,同时按照上述第(二)项有关规定向县政府办相关办公室说明情况,县政府办相关办公室对相关文件按“急件”处理。需要及时行文的,公文报送单位可直接将文件代拟稿报县政府办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文秘办公室及时按程序办文。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或工作安排,有足够时间报送而没有及时报送且需要及时行文的所谓“急件”,县政府办相关办公室对相关文件不作“急件”处理,文秘办公室依程序行文,由此所造成的公文报送不及时、错过项目申报时间等责任,由报文单位自己承担。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相关部门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文件主办单位。

二、进一步规范收文办理工作

(一)严格公文归口办理制度。文秘办公室、总值班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文件归口处理工作职责,接收公文要认真进行签收、登记、初审,经办公室领导签署拟办意见后按拟办意见传阅处理。文秘办公室、总值班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对报送给县政府(或县政府办)的文件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是否应当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行文规则和文种格式等是否符合要求、资料附件是否齐全等,初审合格的文件分门别类进行登记编号后呈签。机要件要严格按照机要件处理程序和要求及时处理。

(二)严格公文传阅呈签纪律。公文传阅呈签由专人负责,要按拟办意见和文件紧急程序及时、准确、保密地做好分送传阅工作,随时掌握文件去向,不得延误工作。分送传阅公文应使用阅文夹,传阅过程中要求做到文不离夹。要严格控制传阅范围,严格按拟办意见中的领导排位排序由前向后依次递传,涉及事项紧急的公文可先呈送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阅示,按批示意见先进行交办,再按程序会签。密级文件传阅要按相关规定呈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杜绝泄密行为和事故发生。报请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原则上呈请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但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呈请其他政府领导审批,重大事项呈请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县政府各级领导应及时签阅各类文件,主审签批领导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和审批日期,其他会签审批领导原则上应签署明确意见,仅圈阅日期的视为同意,紧急文件应做到随到随签。非紧急文件,不得随意做紧急文件传阅呈签。县政府领导修改的文件和批示意见,未经领导本人同意,不得外传给不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格公文交办管理。县政府领导传阅签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相关办公室负责按拟办意见和领导签批意见及时交办处理,并跟踪督办。公文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接到交办电话通知后,要立即派人领取交办公文,不得推诿和延误,交办公文要履行交办登记手续。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交办公文办理工作,对交办事项要及时办理,按时办结,并将书面办理意见及时呈报给牵头办理单位和县政府办相关办公室。县政府办相关办公室要抓好交办公文的督办、催办和协调,及时汇总相关部门的意见。交办公文的办理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事项和有时限要求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按时办结。对交办公文办理不重视、不及时,造成工作延误或被动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公文收集归档。各级各部门办公室要认真抓好本单位公文的收集归档工作,特别要及时收集整理县政府领导对本单位报送各类文件的签批文件,对已处理完毕的公文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同时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进行整理、编制目录,按时归档。县政府办已印发的公文(含会议纪要),原则上县政府办不予以补发。

三、进一步规范发文办理工作

(一)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国、省、州文件已印发至乡镇、县直单位或公开发布没有明确要求提出贯彻意见的,以文件贯彻文件照搬照抄国、省、州文件的,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文。除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需要由县政府办印发的通知外,县直各部门举行的相关会议和活动不得以县政府办的名义印发通知。县政府常务会、县长办公会、专题会等会议和相关协调会,一律采取电话通知,不印发纸质文件通知。县政府各类调研、检查、督查、考察等事务性事项印发的通知,原则上不编发文字号。议事协调机构的成立或调整、人事任免等事宜原则上应合并发文,并按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处理。

(二)严格公文制发权限。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业务指导关系、管理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发文。力戒升格行文,部门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贯彻上级部门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的,部门联合行文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能解决的事项,一律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的名义行文。各部门、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必须主动作为,认真履职,切实严守行文规则和程序,严防升格行文。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调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制发公文要严格由办公室归口办理,其他内设机构或二级机构不得对外制发公文。要严格控制文件印发范围和印发数量,不得随意加印公文。县政府办已通过公文传输系统制发的公文,原则上县政府办不再补印纸质公文。

(三)严格公文质量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起草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公文质量的审核把关。草拟公文要充分考虑行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要文件,要组建专门班子负责起草,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所拟定的政策措施要进行充分论证,并按重大决策事项履行相应程序。涉及面较广或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由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予以协调。草拟公文要做到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格式规范、文种正确、文字精练,适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准确无误,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四)严格发文办理程序。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发文的,文件起草单位应向县政府办提交发文请示文件、文件起草依据和会签单位书面意见,规范性文件还要同时提交文件起草说明、起草单位法制部门审查意见、起草单位集体讨论意见等。一般事务性事项不需要征求意见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文件,由县政府办文秘办公室报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直接按程序行文。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涉及行政审批的,需要征求部门(专家)意见或举行公众听证的,属规范性文件范围的发文请示,由县政府办文秘办公室提出办文流程建议并报县政府办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分管领导协调和督促公文起草单位征求部门(专家)意见、举行公众听证、进行风险评估(含经济风险、环境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开展廉洁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办分管领导对送审稿进行审核后,由文秘办公室依程序行文。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畴的重要公文,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由公文起草单位按程序提请县政府专题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会审议。

(五)严格公文制发审核。县政府办文秘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公文制发审核工作职责,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会签意见是否一致;规范性文件是否通过合法性审查;涉及群众利益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听证、风险评估;涉及职能职责是否经过编制部门审核;重要公文是否经专题会议、办公会议、常务会议或全会审议;行文依据是否准确;行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准确完整简洁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政策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逻辑关系、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附件资料是否齐全等。县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审核送签文件,及时签署具体意见。经领导签发的文件要及时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印发前要对文件进行认真校核,并对印制质量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准确无误。

(六)严格公文公布与备案。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务公开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公文公开公布工作,明确公文公开公布媒体平台,经保密审查等相关程序后,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制发规范性文件要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根据政务公开相关要求及时按程序在相关媒体平台上予以公布。通过门户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时,公文主办单位要同时给门户网站提交规范性文件解读材料,并与规范性文件一起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县政府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印发公布后,应在15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备,同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向州政府法制办报备。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一)严格前置审核制度。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名义制发的公文,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核制度。一般事务性文件由县政府办相关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领导签字后按程序办文。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涉及行政审批的,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的,属规范性文件范畴的,由文秘办公室对相关事项进行前置审核后按程序办理。前置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由文秘办公室提出修改完善建议,退回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后再予办理。未进行前置审核程序的重要公文代拟稿不得提交专题会、县长办公会、常务会、全会等会议审议。

(二)严格考核通报制度。县政府按照要求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县政府办每半年开展一次公文质量综合考评,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系统办公室业务工作年度考核。对文种错误、格式不规范、内容照抄照搬、结构混乱、文字繁冗、倒行文、越级行文等文件,由文秘办公室进行差错登记,并纳入公文质量综合考评记分。建立文件差错倒查和文件错漏通报机制,对适用政策法规错误、未按程序行文、越权行文、超规格行文等问题性文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予以及时废止或补救,同时要进行倒查追责。

 

附件:1、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办理流程

      2、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办理流程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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