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5-00146
- 文号:凤政办发〔2025〕1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30-04-09
- 统一登记号:FHDR—2025—01001
- 登记日期:2025-04-09
- 发文日期:2025-04-09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9日
凤凰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湘农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服务和分配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组织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资源,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借贷等形式与其内部成员或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将承包到户的资产资源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签订的经济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范围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者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签订主体,包括组、村、乡镇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总社等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原以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签订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待合同到期后,应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合同签订主体。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监督检查、备案管理等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村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公示、租金收缴、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涉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民主议定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经济项目,在发包或招标投标前,由村党支部(党委、总支)和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牵头,吸收成员代表(村民代表)、村监督委员会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评估小组,对所要发包或建设的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以确定合理的金额。必要时,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条 在合理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要求,由村党支部(党委、总支)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对村集体所要发包(租赁)的资产、资源及招标投标的方式、期限、金额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议定所要订立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形成合同正式文本,提交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公示决议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日。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工程建筑、承揽项目等交易需要进入县级以上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村级重大经济事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后,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
第九条 经民主程序议定且公示期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合同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程序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备案。
第十条 程序履行完毕后,签订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正式文本,在村务公开栏、门户网站、“互联网+监督”平台等载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若正式合同文本表决事项发生变更,应当重新履行民主程序并通过补充协议变更原合同内容,再上报备案。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拟签订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土空间规划、乡村规划等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且不得与民主议定的内容相违背。
《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参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农政改发〔2021〕3号)相关附件。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期限,原则上房屋、设备等经营性资产出租或对外承包期限一般为5年。水面、堰塘、水库等自然性资源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本届村“两委”届满日期。耕地、林地、园地、四荒地等资源性资产使用权承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本轮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其中家庭承包到户的耕地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后发包的,发包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对已签订超过期限的承包经营合同,按规定程序进行完善、变更或重新签订。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合同标的情况,其中资源性资产必须表明名称、四至、数量(面积)、质量等;(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合同履行地点、期限;(五)合同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六)合同项目安全责任;(七)合同到期后的资产归属;(八)合同违约责任;(九)合同争议解决方法;(十)其他必要条款。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签订。法定代表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的,应书面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负责人代签,或按民主程序议定的代表人签订。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交易价格原则上每年依协议时间按期收取,一次性收取的时间跨度不得超过本届村支两委届满日期。经营期限超过3年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原则上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递增幅度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认真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违约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现存在违约行为的,要督促违约方依约履行合同,仍不履行的,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专管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在签订后10日内,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依程序进行备案登记。备案资料包括:(一)合同文本正本一份;(二)涉地合同四至图一份;(三)合同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四)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就该经济事项进行表决的会议记录、表决结果、公示照片等有关材料。
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备案登记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按合同编号规则(详见附件2)编制合同编号,并出具合同备案登记回执。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健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合同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合同档案应分别装订成册,按照统一管理台账、统一合同编号、统一登记备案、统一信息录入的“四统一”要求,进行编号存档,以便查阅。合同档案应专柜保管,防止遗失和毁损。对于因合同变化产生的补充协议书、纠纷调解书、司法裁判文书及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登记备案。合同终止后,合同档案应按规定时限保存,最低不得少于30年。
第二十条 因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合同保管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做好合同档案的交接工作,档案交接时必须做好档案核查工作,经所属乡镇确认后,签订档案交接单,避免造成合同档案丢失或损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台账,定期与乡镇人民政府核对。合同收益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入账,应将合同收益情况纳入村级财务重点公开内容,按规定进行公示。
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每年应当开展对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辖行政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不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合同监管不到位、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内容要素不全等责任人,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合同条款、故意长期拖欠租金、合同到期租赁物不退回等构成合同违约的,要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合理合法追回集体资产。对违规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暗箱操作、收受贿赂、私下签订合同隐瞒不报,以签订、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为名,私吞私占集体资产、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党纪政纪法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若上级颁布、制定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相关文档:
附件1.凤凰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备案登记表(样表)
附件2.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编号规则
附件3.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4.农村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5.农村集体闲置土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6.农村坑塘承包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