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4-00151
- 文号:凤政发〔2024〕3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9-06-07
- 统一登记号:FHDR—2024—00003
- 登记日期:2024-06-07
- 发文日期:2024-06-07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加强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经2024年5月31日凤凰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三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凤政办发〔2023〕5号)第2.2.3“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中的“县人民武装部”修改为“县人武部”。
二、《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凤政办发〔2023〕8号)第二条中“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修改为“由县农业农村局主管
和实施”。
三、《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古城经营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凤政办发〔2023〕10号)作出修改
(一)“倡导鼓励经营项目”第15项“传统理发店”的“备注及说明”栏增加“传统理发是指不采用现代美容美发器械及产品,传承传统理发手工艺,使用传统理发工具为顾客提供简单的洗发、理发服务”内容。
(二)“禁止类项目(适时调整)”第2项“美容美发”的“备注及说明”栏增加“美容美发是指除洗、剪之外,还采用现代美容美发器械及产品,为顾客提供拉、染、烫、修面等美容美发服务”内容。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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