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51
  • 文号:凤政办发〔2019〕30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12-01
  • 统一登记号:FHDR—2019—01017
  • 登记日期:2019-11-27
  • 发文日期:2019-11-27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1-27 来源: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7日  

凤凰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绩效管理,提升项目运营管理水平,实现项目物有所值,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凤凰县范围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采用PPP模式运作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绩效管理是指通过设定PPP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PPP项目产出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并运用绩效评价结果推动PPP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绩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明确职责。县财政局(县PPP办)负责制定绩效管理框架制度体系,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拨付财政资金。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按照约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二)科学规范,按效付费。PPP项目绩效管理应标准科学、程序规范、方法合理、评价客观、结果可信。强化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效付费,确保项目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三)监督管理,公开透明。县财政局(县PPP办)及有关部门要加强PPP项目绩效监督管理,大力推进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避免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泛化虚化。

第五条  PPP项目绩效目标包括项目产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应根据行业特点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属性等因素确定。绩效指标应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要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标准相互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注重考核实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PPP项目实施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绩效评价方案,明确绩效评价的目的和依据、评价计划和程序、评价对象及评价内容、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等。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行业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明确绩效评价具体标准。

(三)组织政府出资代表、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及时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编制绩效评价报告。

(四)向县财政局(县PPP办)提交绩效评价材料,落实县财政局(县PPP办)提出的整改意见,公示绩效评价结果。

(五)按照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请县财政局(县PPP办)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督促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分配政府方应获得的超额收益。

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制定绩效评价方案以及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局(县PPP办)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协同、指导PPP项目实施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绩效评价方案。

(二)审核绩效评价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三)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足额、及时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四)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绩效信息公开。

第八条  政府出资代表协助做好PPP项目绩效跟踪监控和评价工作。政府出资代表应对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原始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PPP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十条  PPP项目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绩效评价分为建设期绩效评价和运营期绩效评价。须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PPP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由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县财政局(县PPP办)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期绩效评价重点包括工程设计、投资成本、项目融资、工程进度、施工质量、项目风险及采购等内容,确保项目程序合规、财务管理合理,建设期产出符合建设规范、质量、安全及验收的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交付运营。原则上建设期绩效评价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运营期绩效评价重点包括项目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果等内容。PPP项目在运营期内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运营期绩效评价。PPP项目绩效评价时间节点应满足PPP合同约定的按效付费时点要求。

政府负有支出责任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按效付费原则,通过对PPP项目绩效评价,确保项目绩效目标与财政资金支付相匹配,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使用者付费项目,要重点评价是否实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目标。应对PPP项目与政府传统投资模式下的同类项目进行对比分析,突出PPP项目物有所值实现程度。

第十三条  PPP项目移交完成后,县财政局(县PPP办)应会同实施机构和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和PPP模式应用等进行后评价。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PPP办)、实施机构及有关部门、项目公司应高度重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机制和绩效问题整改机制,形成反馈、整改、提升绩效的良性循环。

第十五条  政府付费及可行性缺口补助类PPP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与财政支出挂钩,使用者付费类PPP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与履约保函挂钩。

第十六条  建设期绩效评价结果可直接与建设期履约保函挂钩,也可与运营期绩效评价结果加权平均计算作为财政支出的依据。建设期绩效评价得分低于60分,实施机构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实施机构有权按照PPP项目合同相关约定追究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基准值以县财政局(县PPP办)审核确认为准。运营期绩效评价得分80分(含)以上的,可按照基准值的100%计算,绩效评价方案标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要求。在此基础上,得分每降低1分,相应扣减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基准值。得分低于60分的,实施机构有权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实施机构有权按照PPP项目合同相关约定追究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PPP项目未经绩效评价,县财政局不得支付相关补助(PPP项目合同约定预付款除外),社会资本不得分配收益。

第十九条  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弄虚作假,或绩效评价结果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人,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及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PPP项目绩效管理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积极探索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有效方式和实现路径,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PPP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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