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44
  • 文号:凤政公〔2013〕4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4-12-28
  • 统一登记号:FHDR—2013—00026
  • 登记日期:2013-10-28
  • 发文日期:2013-10-28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2013-10-28 来源:湘西州凤凰县 【字体:

凤凰县2011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2012〕政国土字第1252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位置、范围及面积:项目征地位于沱江镇,具体为东至凤大二级公路中石油加油站,南至大坳村一组机耕道,西至大坳村苗子坟(小地名),北至凤大二级公路所包含的区域。征地面积为299.001亩(19.9334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州政发〔2011〕5号)文件规定执行。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依照《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09〕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及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四、征地公告后,征地单位应对被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单位、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确认。被征地的单位、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不签章确认的,征地单位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结果予以公示,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土地上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抢栽的附着物及以其它方式改变土地现状的一切投入,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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