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39
- 文号:凤政办发〔2016〕21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1-10-25
- 统一登记号:FHDR—2016—01013
- 登记日期:2016-10-25
- 发文日期:2016-10-25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1日凤凰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
凤凰县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棚户区改造国有企业补偿资金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补偿资金,是指部分或全部房屋、建筑物纳入凤凰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棚改企业)因棚改征收而获得的补偿资金。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国有独资棚改企业的棚户区改造补偿资金应全额上交县财政;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国有所持股权比例上缴县财政;纳入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列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相应科目。
第四条 棚改企业在接到县房屋征收部门的通知后,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国资监管部门)申报,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国资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下配合县房屋征收部门做好资产评估、协商签约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棚改企业在签订棚改安置补偿协议后,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到银行办理棚改企业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双控”账户。县房屋征收部门将棚改补偿资金汇入该账户。
第六条 棚改企业收到棚改补偿资金后,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申报,填写棚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提交棚改征收通知、资产评估、安置补偿协议等资料,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棚改补偿资金交入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补偿资金的支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20%—30%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也可用于棚改企业专项发展;棚改企业解除租赁合同费用;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离退休人员政策性补助支出;所欠职工工资、福利费及下岗生活费;棚改企业破产、改制等相关费用;棚改企业留守人员费用;棚改企业经营发展支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企业申请使用棚户区改造补偿资金,应当填报《企业棚户区改造补偿资金拨付审批表》,并提供棚改企业财务报告等相关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棚改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审核复核棚改企业提交的《棚改企业棚户区改造补偿资金拨付审批表》及财务报告等材料时,应同时审核企业当期的资金结余情况。若棚改企业当期资金有结余,应先使用结余资金,不足的部分从棚改补偿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棚改企业使用棚户区改造补偿资金的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将有关资金拨付到棚改企业指定账户,由棚改企业按审批内容使用。
第十一条 棚改企业因房屋、门面被征收需与承租方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时,应先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工作组,对租赁合同、合同解除方案等进行逐项审核,再报县财政局、县法制办复核,方可签订解除租赁关系协议。
第十二条 棚改企业申请经营发展支出,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部门的批件,按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三条 破产、改制棚改企业的相关费用,按破产、改制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棚改企业收到棚户区改造补偿资金,必须按照本文件的规定组织落实、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棚改企业或其他部门不得挪用、拆借或随意调剂已拨付给棚改企业的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县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棚改企业棚户区改造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查处违法违纪事件,维护国有资产资金安全,保障棚改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棚改企业在棚改过程中未按本办法规定申报补偿资金,或未按申报内容使用资金的,由县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棚改企业在棚改过程中有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棚改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且拒不改正,或采取其他方式侵吞、私分、转移棚改补偿资金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其他征收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征收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