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38
  • 文号:凤政发〔2015〕10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0-05-08
  • 统一登记号:FHDR—2015—00012
  • 登记日期:2015-05-08
  • 发文日期:2015-05-08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05-08 来源: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2013〕4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3年-2017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97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办发〔201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保护古城、改造旧城、开发新城的要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改善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强力推进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精品旅游城市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目标任务。2015-2017年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8400户、约116.6万平方米,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其中:2015年实施3400户、约47.2万平方米,2016年实施3000户、约41.8万平方米,2017年实施2000户、约27.6万平方米。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创造优美宜居环境。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着力规范房屋征收行为,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法规,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坚持规划先行,树立以人为本、品质至上、文化铸魂、长远发展理念,将棚户区改造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凤凰古城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与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相结合,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科学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稳步实施。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积极落实资金、土地、财税、金融等各项政策措施,为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环境。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

(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棚户区改造要因地制宜地采取拆旧建新、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实施,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在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同时,按照“四增两减”(增加公共绿地、公共空间、配套设施、支路网密度,减少居住人口密度、开发强度)的要求,增强中心城区的承载能力。

(五)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原则,完善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及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三、改造对象和重点

棚户区是指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不配套的住房较为集中的区域。一般具有以下要素:一是片区户数超过50户;二是建筑结构以砖木、砖混为主;三是建筑密度大于40%;四是建筑使用年限达20年以上,房屋质量评定为C或D级;五是有重大安全隐患,如消防、周边环境因素;六是给排水、电、路、燃气、安防设施等市政设施配套不到位;七是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使用功能不全、安全性能差的老旧住宅。

(一)城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集中人力、财力、物力,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要求,加快城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以沱江市场中心片区、水田路片区、杜田片区、田菜垅片区、古城片区以及沱江河、小溪河沿河两岸等为重点,优先改造规模大、住房条件差、危旧房屋多、城市重要交通节点和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

(二)城中村改造。优先改造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了乡村行政建制、实施居委会(社区)城镇管理的区域,稳步改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已全部或部分被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有序改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自然村。重点做好蔬菜村、土桥村、大众村、杜田村、金坪村、棉寨村、王家寨村、齐良桥村等村改造。

(三)城镇老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零星棚户区改造。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和D级危房、改建消防通道、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环境综合整治;旧住宅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分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房屋维修养护;旧住宅区内配套设施设备补建、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健全等配套设施完善。稳步实施零星棚户区改造,重点做好临江、临街、临景等城市重要节点影响市容市貌、有碍观瞻的零星棚户区改造。

(四)国有工矿区、林区、垦区等其他棚户区改造。大力推进国有工矿区、林区(林场)和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方便生产生活,促进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

四、支持政策

(一)用地政策

1、棚户区内的开发用地。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开发企业拥有使用权的地块,按以下方式处理:

(1)经认定属于闲置土地且符合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条件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不属于闲置土地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征收并依法补偿,或由开发企业以土地征收补偿款参与合作改造。

2、棚户区内的国有工矿、改制企业用地。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国有工矿、改制企业用地,按以下方式处理:

(1)企业改制中已由县人民政府收回的非经营性用地,依法出让给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经营性用地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由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后,出让给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

(2)改制企业棚改项目用地,由县规划局提出改造方案并向县规划委员会提出规划调整意见。对需要改变土地性质的,由县规划委员会提出控规调整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零星棚户区用地。项目周边不具备单独改造条件的零星棚户区和D级危房,由县规划局在下达规划条件时提出整合项目周边零星用地意见,在项目土地挂牌前整合到位。对于已出让地周边零星棚户区的整合,由县人民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依法征收整合。

4、安置房用地。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集中建设的棚改安置房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取得;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采购棚改安置房的,其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挂牌条件。

(二)财税政策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配套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在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加大财政统筹力度,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设立县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资金主要来源于:

(1)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

(2)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

(3)社会捐赠;

(4)其他。

2、组建县级投融资平台。由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作为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银行贷款的投融资平台。

3、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改项目,需由县级投融资平台、县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提供资金支持的,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给予其贴息。

4、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等政策支持;电力、通信、燃气、市政公用事业等相关单位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执行。

(三)涉征政策

1、采取多种安置方式。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2、加强征收评估监管。完善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确保被征收人的选择权、知情权、参与权;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市场秩序,确保执业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3、依法征收补偿。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如按照城市规划可以采用就地建房安置的,在制定土地挂牌方案时纳入挂牌条件,保障安置用房的建设。

4、棚户区改造项目内被征收人凭其与县房屋征收部门签定的征收补偿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转入学等手续,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转学、择校等相关费用。

(四)安置房筹集

1、保障性住房。县内保障性住房可用于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棚改项目被征收对象。

2、政府组织安置房建设。县人民政府根据棚改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从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对象安置房建设。

3、项目自建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安置需求,可原地或异地建设自行安置的安置房。

4、实行棚改安置房配建制度。结合全县棚户区改造整体规划,在棚户区改造征收腾出的土地通过挂牌出让进行综合开发建设项目中,凡具备成栋或成单元配建条件的,应配建一定数量的棚改安置房,用于项目所在区棚改征收工作所需房源的调配。

5、支持团购商品房。支持、鼓励购买普通商品房作为棚改安置房,满足被征收对象不同层次的购房需求,团购安置房源价格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工作责任

(一)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棚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棚改办”)负责制定政策,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制定全县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审批项目改造计划和方案,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县棚改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县棚改办是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调查摸底、计划拟定、资金测算、方案报批、征收补偿、组织实施、信访维稳等工作。

(三)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安排专管领导、专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宜,建立办事绿色通道,确保工作高效。

(四)县住建局负责编制全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监管。

(五)县发改局负责及时将棚改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执行。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棚改项目,实行备案制。

(六)县房产局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以及项目征收成本核算。

(七)县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筹集、拨付、监管、核算返还、税费减免政策落实等工作。

(八)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土地权属调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负责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负责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九)县规划局负责协助编制全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审查项目规划方案,及时办理项目的规划审批并完善控规修改程序。

(十)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结算审计。

(十一)城投公司负责项目融资和项目运作,作为县级棚改统贷平台公司,做好贷款等工作。

(十二)县林业局牵头负责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十三)县农业局牵头负责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十四)县文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政策优惠、文物保护、证照办理、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等相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拉动经济之需、改善民生之要、政府应尽之职,有关部门特别是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积极主动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全力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强化协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补偿安置到位,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推进全县棚户区改造步伐。

(三)确保工程质量。棚户区改造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沱江镇及社区要广泛宣传,做好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工作,充分发动群众,发挥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及时公布实施方案、补偿标准、安置房源、安置办法等相关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严格督查考核。将棚户区改造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建立严格的奖罚激励机制,对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问责追究。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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