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23
  • 文号:凤政办发〔2016〕9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1-06-29
  • 统一登记号:FHDR—2016—01002
  • 登记日期:2016-06-29
  • 发文日期:2016-06-29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的实施意见

2016-06-29 来源: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的实施意见》(州政办发〔2016〕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围绕打造“健康凤凰”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体系,提升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能力,全面推进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工作目标

(一)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叶酸增补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实行免费服务。积极推行产前筛查补助项目,逐步实现免费产前检查。

(二)推进城乡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2016年婚前医学检查率达80%以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达80%以上,2020年达到90%以上。

(三)2016年叶酸服用率达到90%以上,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80%以上;2020年叶酸服用率达到95%以上,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85%以上。

(四)建立健全产前筛查网络。2016年产前筛查率达到80%,产前筛查高危孕妇产前诊断率达到70%;2020年产前筛查率达到85%,产前筛查高危孕妇产前诊断率达到80%。

(五)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2016年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到95%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80%以上。

(六)完善出生缺陷儿康复与救治体系。将出生缺陷疾病康复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规定的报销范围,提高出生缺陷儿的医疗保障水平。

(七)建立贫困出生缺陷儿救助机制,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向因救治出生缺陷儿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

(八)建立健全三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做到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出生缺陷儿救治工作相互衔接。

三、主要内容

(一)推进一级预防措施,减少出生缺陷高危因素

1、加强咨询指导。卫计部门要围绕育龄群众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出生缺陷干预相关科普知识宣传和咨询活动,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增强群众自我保健意识,编印相关资料,并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落实婚前宣传、指导和咨询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向新婚登记夫妇发放婚前保健宣传材料;财政部门负责婚检经费保障工作,并监督资金使用。

2、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卫计、民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获取服务的途径和方式。基层医疗及卫计服务机构应当为本辖区育龄人员建立婚前、孕前保健档案,加强医疗保健服务;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对办理结婚登记的育龄人员进行预防出生缺陷宣传,引导其参加婚前医学检查。承担婚前、孕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婚前、孕前保健规范和规定的检查项目为育龄人员提供优质检查服务,出具医学检查证明,建立保健档案;检查发现存在出生缺陷高风险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建议。

3、实施叶酸增补项目。妇幼保健部门要向群众免费提供增补叶酸项目服务,向社会公布获取该服务的途径和方式,做好叶酸增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建立服务信息台账,强化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率。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为本辖区孕前3个月至孕初3个月的妇女增补叶酸,建立服务信息台账。

4、做好高危环境因素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育龄妇女的劳动保护,避免准备怀孕和孕期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用人单位要落实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和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噪音等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二)落实二级预防措施,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

1、落实孕期保健。加强孕产妇信息管理,强化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进一步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率。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积极开展孕产期健康教育,开办孕妇学校,做好围产期保健系统培训,提供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孕期保健服务;为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档案,重点监护存在出生缺陷高风险的孕妇。

2、开展产前筛查服务。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推行免费产前筛查制度,提高产前筛查服务覆盖率和胎儿缺陷发现率,指导孕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1次以上的出生缺陷产前筛查。产前筛查服务由符合条件的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承担,由助产单位负责血片采集,县级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和递送血清标本至产前筛查机构。

3、加强高危孕妇综合管理。产前筛查发现有危险因素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当及时转到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诊断。对于确诊有出生缺陷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孕妇或者其家属,确认有严重缺陷的,应当告知孕妇及时终止妊娠。

(三)加强三级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先天出生缺陷

1、强化新生儿疾病筛查。进一步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加强儿童系统管理,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85%以上,0—6岁儿童血红蛋白检测率达70%以上。不断提高筛查的覆盖率,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条件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并经其签字同意。新生儿疾病筛查发现异常的,应告知新生儿监护人进行确诊、治疗。

2、加强缺陷患儿干预治疗工作。民政、卫计等有关部门及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康复科室建设,为出生缺陷儿的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提供便利条件。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缺陷儿童的筛查、诊断和早期康复,将听力障碍、脑瘫、智力障碍等儿童信息及时提供给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早期康复训练或者适配辅助器具,帮助其恢复基本功能,减轻残疾程度,开展缺陷儿童的治疗、干预和康复工作。

3、建立出生缺陷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民政部门要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向因救助出生缺陷儿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要按照政策要求为贫困的出生缺陷儿童提供训练补贴,提高其生存质量。

(四)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体系

加强出生缺陷防治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健全以州医疗保健机构为龙头,县医疗保健机构服务为骨干,乡镇卫生院为纽带,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防治四级综合防控网络体系,做到能力、设施、管理相统一。加快改善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服务环境,完善服务模式,规范服务流程,全面提升出生缺陷防治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卫计部门要制定人才培训计划,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相关学科建设,建立激励保障机制,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储备。要定期组织开展遗传咨询、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优生优育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医疗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健全信息监测体系

卫计部门要完善出生缺陷监测体系,制定监测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和分析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及趋势。要加强监测质量控制,规范信息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支持专业防治机构开展出生缺陷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开展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与研究,掌握常见多发出生缺陷的基本状况和变化趋势,为出生缺陷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将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成立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出生缺陷防治项目重大决策、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要充分认识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防治方案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督查考核。

(二)保障经费投入。财政部门要将出生缺陷防治各项经费及配套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加大防治项目、机构建设、人才培养等经费投入。人社、卫计、财政部门对听力障碍、脑瘫、智力障碍、孤独症等患儿治疗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范围。适时、稳步提高出生缺陷防治各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出生缺陷患儿的医疗保障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患儿通过医疗救助再予以补助。

(三)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县委宣传部: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宣传工作力度,协调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刊播出生缺陷防治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

县卫计局:牵头组织综合防治工作,健全防治服务体系,完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行业监督管理考核,做到婚前医学检查、孕期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出生缺陷救治相互衔接,确保各项责任指标的全面完成。

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为适龄青年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要向当事人发放婚检宣传资料,积极引导和鼓励适龄青年自觉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做好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患儿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的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做好资金的预算、拨付与监管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县人社局: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对用工单位检查不少于两次。要将出生缺陷儿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费用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逐步提高出生缺陷患儿的医疗保障水平。

县环保局:加强大气、土壤、水环境保护,定期开展与出生缺陷有关的环境质量监测,及时发现和排除污染因素,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县教体局:指导和督促中等以上学校开展出生缺陷知识进课堂活动,每学期不少于4课时。面向学生普及出生缺陷科普知识,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

县农业局(畜牧局):加强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指导农户开展安全种养,保障农业产品供应安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产品安全消费的宣传工作和农村环境整治。

县市质局:对孕产妇用药和涉及出生缺陷防治的药品、器械进行质量监督,对药品不良反应及时进行监测。

县残联:组织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早期康复训练或者适配辅助器具,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帮助其恢复基本功能,减轻残疾程度。

县妇联:充分发挥部门优势,积极宣传出生缺陷防治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组织育龄妇女学习出生缺陷防治知识,保障合法权益,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县总工会:教育、引导女职工提高健康技能,组织育龄人员学习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生育健康权利。

县红十字会:为出生缺陷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及救助。

(四)强化督查考核。相关单位要制定考核办法和细则,将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联合有关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对从事出生缺陷防治相关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妇幼保健机构和技术人员严格考核和管理,对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凤凰县出生缺陷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凤凰县出生缺陷防治技术指导组成员名单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附件1:

凤凰县出生缺陷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吴汉章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阙德用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唐小平 县卫计局局长

成 员:王文友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吴元贵 县教体局局长

龙培杰 县人社局局长

刘向东 县民政局局长

段伟鹏 县财政局局长

石绍刚 县农业局局长

余明书 县市质局局长

冯传良 县旅文局局长

左催福 县环保局局长

黄 伟 县妇联主席

刘一才 县残联理事长

秦 礼 县总工会第一副主席

姚湘俊 县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县出生缺陷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由唐小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凤凰县出生缺陷防治技术指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彭海燕 县卫计局副局长

副组长:罗新飞 县人民医院院长

秦柳慧 县民族中医院院长

吴庆松 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袁云水 县卫计局基层卫生股股长

成 员: 刘佰珍 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杨秀凤 县民族中医院妇产科主任(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徐大坤 县人民医院儿科主任(儿科主治医师)

田儒霞 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主管检验师)

钟小平 县人民医院超声科主任(主管技师)

田森荣 县人民医院影像科主任(影像医师)

宋宪中 县民族中医院儿科主任(儿科主治医师)

龙文智 县民族中医院检验科主任(主管检验师)

王 芳 县民族中医院超声科主任(主管技师

龙罗宁 县民族中医院影像主任(主管技师)

李秋平 县妇幼保健院党支部书记(妇产科主治医师)

包月明 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妇产科主治医师)

刘晓艳 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妇产科主治医师)

金 丹 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妇产科医师)

刘革英 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儿科主治医师)

麻志福 县妇幼保健院检验科主任(检验师)

吴玲瑛 县妇幼保健院影像科主任(影像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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