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17
- 文号:凤政发〔2016〕14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1-10-18
- 统一登记号:FHDR—2016—00019
- 登记日期:2016-10-18
- 发文日期:2016-10-18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凤凰县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63号)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湘政办函〔2016〕62号)文件精神,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规范清理。现将清理后保留的县发改局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等28项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予以公布,并就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实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一)各单位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中介服务名称、中介机构类型、设定中介服务的法定依据、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及依据、中介服务的时限及依据等。
(二)除目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解决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四)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五)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六)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且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除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事业单位提供的中介服务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三、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行政审批后置部门、后置环节应认可前置部门、前置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四、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
各有关单位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一是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二是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凤凰县保留的28项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其收费项目清单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8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凤 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印发
附件:
凤凰县保留的28项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其收费项目清单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 |
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
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 项目办理时限 |
备注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依据 | |||||||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 | |||||||||
1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 |
(1)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九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2)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 |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十五条;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年8月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四条、第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节能报告书(表)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
3 |
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 |
(3)节能登记表、节能报告表、节能报告书 |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十五条 。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 |
节能登记表编制费、节能报告表编制费、节能报告书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登记表1日 报告表2日 报告书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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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民政局 | |||||||||
4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4)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2、《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 |
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 |
出具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的费用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
6 |
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
四、县国土资源局 | |||||||||
7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
(5)测绘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
测绘制图费 |
详见文件 |
国测财字〔2002〕3号、湘发改价服〔2016〕430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
8 |
国有增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的审批 |
(6)测绘报告、土地评估报告或房地产评估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在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 |
测绘制图费、土地评估费 |
详见文件 |
国测财字〔2002〕3号、 湘发改价〔2016〕430号、 湘发改价〔2016〕711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
9 |
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含改变用途、容积率调整) | ||||||||
1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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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划拨土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使用权出让审批 | ||||||||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主城区,除燃气、热力外) |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他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不收费 | |||
六、县规划局 | |||||||||
13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8)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法定城乡规划没有涵盖的建设项目) |
1、《湖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年12月4日通过)第四十条;2、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州住建发〔2011〕3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成效规划编制机构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费 |
不收费 | |||
1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9)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
1、《湖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三十八条;2、《测绘法》(2002年8月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条;3、《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湘建规〔2011〕15号)第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
测绘费 |
详见文件 |
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 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
15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1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修建性详细规划) |
1、《湖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五十条;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住建部令第12号)第二条;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机构 |
建设工程设计费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16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1)规划技术服务 |
1、《湖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2、《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湘建规〔2011〕15号)第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 |
规划技术服务费 |
详见文件 |
湘价服〔2016〕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
七、县交通运输局 | |||||||||
17 |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害占用许可 |
(12)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
具有公路工程咨询的设计和安全评价单位 |
技术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20日 |
||
八、县水利局 | |||||||||
18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1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15号)第二条、第九条。 |
具有编制能力的服务机构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1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4)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
1、《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2、《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第十七条;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于2013年11月)第十四条 |
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机构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九、县旅文局 | |||||||||
20 |
在文物埋藏区内、外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该申请考古调查、勘探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15)文物调查、勘探发掘服务 |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
具有考古勘探、发掘资质的考古研究机构 |
文物调查、勘探发掘费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十、县环境保护局 | |||||||||
2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16)编制项目环评文件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环境影响咨询费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十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22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 |
(1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费 |
详见文件 |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评价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4〕91号)、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
23 |
(18)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竣工验收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机构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费 |
详见文件 |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评价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4〕91号)、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 |
|||
十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
24 |
机动车、非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
(1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9月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 |
见文件 |
州价费〔2015〕37号、州价费〔2015〕90号、 湘发改价〔2016〕144号 |
即办 |
检测站 |
25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20)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9月公安部令第123号) 第十八条、第六十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 |
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费 |
20元/人次 |
州价价〔2011〕48号 |
即办 |
疾控中心 |
十三、县气象局 | |||||||||
26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21)编制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 |
防雷设计图纸审核费 |
双方协商约定 |
不收费 | ||
(22)编制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
防雷检测服务费 |
详见文件 |
湘发改价服〔2015〕711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十四、县消防大队 | |||||||||
27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23)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检测规程(试行)》的通知 湘公消〔2012〕127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检测机构 |
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 |
市场调节价 |
10日 |
||
(24)消防设施检测 |
1、《消防法》(2008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七条;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7月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 |
具有相应资质 |
消防设施检测费 |
市场调节价 |
10日 |
||||
十五、县教体局 | |||||||||
28 |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与终止 |
(25)验资、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第十二五十三、五十八条。 |
具有相应资质 |
验资、清算报告费用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调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