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16
- 文号:凤政通〔2016〕4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1-06-15
- 统一登记号:FHDR—2016—00013
- 登记日期:2016-06-15
- 发文日期:2016-06-15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湘西自治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州政办发〔2015〕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6月28日起,全县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凤凰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凤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全县行政区域范围(湘西州经济开发区管理的区域除外)。
三、下列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
(五)森林、林木所有权;
(六)地役权;
(七)抵押权;
(八)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四、按照“停旧发新、不变不换”的原则,自2016年6月17日起,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县林业局停止受理土地、房屋、林权登记申请业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对接调试、人员上岗培训等工作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6年6月28日,正式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发放新的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同时,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县林业局停止发放土地、房屋、林权权属证书,在2016年6月28日前依法颁发的土地、房屋、林权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等业务时,逐步更新为新的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由此带来的不便,请广大权利人谅解并给予支持。
五、办公地点:凤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沱江镇民俗园)。
特此通告。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