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凤凰县机动车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12
  • 文号:凤政公〔2014〕4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4-12-31
  • 统一登记号:FHDR—2014—00012
  • 登记日期:2014-07-24
  • 发文日期:2014-07-24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凤凰县机动车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2014-07-24 来源: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2014〕政国土字第1233号文件批准,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土地2.6806公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凤凰县机动车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凤凰县沱江镇土桥村(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征收面积2.6806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4〕2号)、《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凤凰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凤政发〔2014〕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四、安置途径及补偿方式

本公告征地补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及多元安置相结合方式进行。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凡被征地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其它合法权益人,请在本公告公布后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办理登记手续,请互相转达,逾期不予办理。逾期未登记的,以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单位的调查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抢建、抢搭、抢栽、抢种以及以其他工程方式改变土地现状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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