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2-00011
  • 文号:凤政办发〔2022〕19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7-09-29
  • 统一登记号:FHDR—2022—01008
  • 登记日期:2022-09-29
  • 发文日期:2022-09-29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9-29 来源:湘西州凤凰县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9


凤凰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及时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21号)、《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025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事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救助原则如下:

  

(一)坚持应救尽救,受助及时的原则;

  

(二)坚持适度救助,量力而行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自救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原则;

  

(五)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乡镇实施”的管理体制,实行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和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需要救助困难对象的入户调查、评议、审核审批和系统上报等工作。相关县直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协助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四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第六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群:

  

(一)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三)因遭遇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第七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群:

  

(一)城乡低保家庭和个人;

  

(二)特困人员;

  

(三)防返贫监测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四)困难残疾人;

  

(五)低保边缘群体。

  

第八条 不予救助情形:

  

(一)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公共安全、瘟疫等重大事件需应急救助的,按国家规定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处置,不在临时救助范畴;

  

(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责任事故已经得到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

  

(四)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五)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临时救助待遇的;

  

(六)申请对象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申报事实不清、手续不全;

  

(七)拒绝入户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八)申请人在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超过2次,无正当理由的;

  

(九)县级以上政府认定为不予救助的其他人员。

  

对公示期间群众举报有争议的由经办机构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决定是否予以救助。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九条 临时救助着重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家庭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县乡(镇)两级民政部门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其他社会救助政策标准水平,实行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

  

第十条 我县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参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月数)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根据申请对象家庭老弱病残情况及困难程度,按照不超过当年低保标准的1—6倍对困难对象予以解决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乡镇对每户救助额度为300—2000元;县民政局对每户救助额度为2000—3000元。一年内救助对象同一原因申请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十一条 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所在乡镇提供申请救助对象相关材料(同时上传至系统),由县民政局按月统计汇总,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召开相关部门“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第六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为:

  

(一)书面申请。生活困难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贫困家庭,以户为单位,向户口所在乡镇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村(社区)委员会代为书面申请。

  

(二)入户调查。乡镇民政办在受理了困难对象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政府驻村干部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查,必要时可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填报《凤凰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签写调查意见并签名后,呈报乡镇分管领导。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无法进行入户调查或调查结果存在疑议的困难申请对象,乡镇民政办可通过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符合条件的填报《凤凰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呈报乡镇分管领导。

  

(四)乡镇审批。从20229月份起,乡镇不得再通过银行代发临时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根据贫困人口等因素科学测算临时救助年度资金预算,并下达各乡镇年度资金分配使用计划(不含救急难备用金),各乡镇在资金计划额度内分月实施,非客观原因不得突破资金计划额度;在乡镇分管民政工作领导根据乡镇月临时救助金额度、救助标准和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核查意见,签署审批救助金额的具体意见后,由乡镇民政办按程序按要求办理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相关手续。各乡镇要务必于每月15日前将救助对象家庭信息和救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录入至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将乡镇当月审批的临时救助花名册上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备案复核。

  

(五)县级复核发放。县民政局通过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对乡镇上报的临时救助对象信息进行全面复核,经复核符合救助政策条件和标准的,由县民政局将审批复核结果在县民政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民政局统一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系统直接发放到申请救助对象银行账户;对复核不符合救助政策条件的,退回并由乡镇民政办向临时救助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程序:

  

乡镇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原则上每个乡镇2万元。若因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群众生活暂时性特别困难的,乡镇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可简化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通过本乡镇“救急难备用金”可直接予以现金救助或银行代发,确保救助资金在24小时内到位,以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待急难情况缓解后,乡镇民政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包括申请人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及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及时录入湖南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存档备案,且一并同当月的临时救助花名册一起将救急难对象信息和救助金额上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方便及时足额补充救急难备用金,乡镇急难型救助最高标准为2000/次。对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的,则按政策纳入低保范畴或再次进行临时救助。

  

第十四条 节日走访支出型和急难型困难群众,所需临时救助资金和物资,可由县民政局采取现金救助和统一购买方式,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章 规范建档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和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对临时救助对象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一要建立纸质档案,临时救助经办机构要对临时救助对象档案进行专项管理,纸质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困难对象申请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走访调查材料、公示材料、审核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花名册等;二是要同步建立完善临时救助系统信息档案,及时将临时救助对象各项数据及时扫描录入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与纸质档案信息数据保持一致,实现临时救助信息化管理。

  

第八章 资金筹集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民政部门做好资金测算,多方面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专项资金;

  

(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三)其他可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在乡镇财政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上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乡镇每年不高于2万元,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只增不减。当年支出不够的,由县级财政先予垫支,年底由县财政据实追加;当年节余的,结转下年使用,不得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九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强化临时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做好临时救助与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切实提高临时救助效益;要全面加强乡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和村级民生协理制度,强化提高基层临时救助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 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要以临时救助的政策定位和救助对象认定条件,救助程序和所需资料,临时救助与其它救助政策的衔接为重点,深入开展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负责履行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监督管理和目标考核等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好受理核查职责,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统一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公示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及资金发放的工作流程;安排人员分工负责履行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签署意见等职责,做好临时救助与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和包村干部的作用,提升主动发现和调查核实临时救助对象能力。县民政、卫健、教体、住建、人社、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各负其责,共同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而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大对骗取临时救助的查处力度,除追缴骗取的临时救助金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临时救助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凤政办发〔201849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9日印发

  

           3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