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文号:凤政公〔2021〕32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10-12
- 统一登记号:FHDR—2021—00006
- 登记日期:2021-10-11
- 发文日期:2021-10-12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凤凰县沱江镇小黄土村等3个村(社区)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告
FHDR—2021—00006
凤凰县人民政府
关于凤凰县沱江镇小黄土村等
3个村(社区)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告
凤政公〔2021〕32号
包头至茂名国家高速公路湖南省吉首至怀化公路凤凰境内4个附属设施补征地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已于2021年10月9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2021〕政国土字第1060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事由:包头至茂名国家高速公路湖南省吉首至怀化公路凤凰境内4个附属设施补征地建设项目需要。
二、征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三、征地理由:为完善国家和湖南省高速公路网,适应国家西部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实施需求,改善区域交通条件,促进沿线地区资源开发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拟征收凤凰县沱江镇小黄土村、齐良桥村,吉信镇得胜营社区等3个村(社区)共5.1719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包头至茂名国家高速公路湖南省吉首至怀化公路凤凰境内4个附属设施补征地建设项目。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凤凰县沱江镇小黄土村、齐良桥村,吉信镇得胜营社区。
五、征地范围、区位具体位置和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面积为5.1719公顷,其中耕地1.8061公顷,林地3.0824公顷,其他农用地0.2722公顷,未利用地0.0112公顷。
六、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水田补偿标准I区78624元/亩、II区65520元/亩,旱地、果园、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等补偿标准I区65520元/亩、II区54600元/亩,林地补偿标准I区52416元/亩、II区43680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I区39312元/亩、II区32760元/亩。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为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支付方式为货币支付。
(二)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坟墓搬迁补偿费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坟墓,具体以实际清点数目为准,其种类和数量详见《包头至茂名国家高速公路湖南省吉首至怀化公路凤凰境内4个附属设施补征地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相关补偿标准按照《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9〕5号)和《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凤政办发〔2020〕11号)文件规定执行。补偿对象为被征地个人,支付方式为货币支付。
(三)征地社会保障: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保障、长远生计有保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凤政办发〔2016〕25号)文件执行。
七、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实施期限为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联系人:龙学芬,联系电话:3221895)。
特此公告。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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