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1-00007
  • 文号:凤政办发〔2021〕11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07-28
  • 统一登记号:FHDR—2021—01002
  • 登记日期:2021-07-15
  • 发文日期:2021-07-28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7-28 来源:湘西州凤凰县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凤凰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 

凤凰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构建“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经营高效、监督到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体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效益,避免资产流失。根据国家、省、州、县相关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东西扶贫协作资金、“携手奔小康”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社会捐赠等投入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形成的资产(资本)的统称,包括有形的经营性、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和无形的债权、股权等扶贫资本及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

(一)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综合服务及网络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

(二)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但不限于: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以及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

(三)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形成的受益周期超过一年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支持脱贫户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及生产生活发展所购建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三条 2013年以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必须做好确权登记,纳入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县域内扶贫项目资产监管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长效机制,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对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进行监督指导,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效率。

第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农业农村及分管交通工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政府办、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县审计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科技工信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文旅广电局、县烟办、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残联、县妇联、团县委、县供销联社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凤凰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乡村振兴局,由乡村振兴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清理”的原则,先由县财政局梳理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投入使用清单,再由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对照扶贫项目资金投入使用清单和资金报账情况或相关合同约定等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并填报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形成情况。对于投入使用清单外的行业部门投入扶贫领域的资金,行业部门应补充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形成情况。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因资产清理工作需要且条件允许,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

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将补充完善后的资金投入情况和形成扶贫项目资产情况,报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出扶贫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清单,分发给各乡镇并组织乡镇核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扶贫项目资产核实,根据资产清单进行账物核实,单村资产以村为单位核实填报,跨村资产由乡镇统一核实,对于多笔投入形成的项目资产进行合并操作,对于资产清单没有统计到但实际存在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补充填报。

第七条 按职能主管和属地管理原则,县直部门、各乡镇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各行业部门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相关问题。

(二)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本部门行业规定的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及2013—2020年本部门扶贫项目资产清查;负责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农户资产和其他资产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总台账,报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要求将确权登记的扶贫项目资产及其动态信息录入国家扶贫系统;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部门权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权属为国有且行业规定归属本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台账及带贫主体资产台账,并将国有资产台账报县财政局,将带贫主体资产台账报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财政局负责分年度梳理2013—2020年扶贫项目资金投入使用清单,并报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部门行业规定的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及2013—2020年本部门扶贫项目资产清查;负责国有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建立并报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权属为国有且行业规定归属本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台账及带贫主体资产台账,将带贫主体资产台账报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向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部门行业规定的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及2013—2020年本部门扶贫项目资产清查;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部门权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权属为国有且行业规定归属本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台账及带贫主体资产台账,并将国有资产台账报县财政局,将带贫主体资产台账报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县农经站负责本部门行业规定的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及2013—2020年本部门扶贫项目资产清查;负责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的台账建立及清产核资工作并报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负责登记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村级组织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负责建立权属为国有且行业规定归属本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台账及带贫主体资产台账,并将国有资产台账报县财政局,将带贫主体资产台账报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向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六)县发改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清理工作;负责本部门行业规定的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及2013—2020年本部门扶贫项目资产清查;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部门权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权属为国有且行业规定归属本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台账及带贫主体资产台账,并将国有资产台账报县财政局,将带贫主体资产台账报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县林业局负责本部门行业规定的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及2013—2020年本部门扶贫项目资产清查;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部门权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权属为国有且行业规定归属本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台账及带贫主体资产台账,并将国有资产台账报县财政局,将带贫主体资产台账报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县民宗局负责本部门行业规定的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及2013—2020年本部门扶贫项目资产清查;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部门权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权属为国有且行业规定归属本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台账及带贫主体资产台账,并将国有资产台账报县财政局,将带贫主体资产台账报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文旅广电局、县科技工信局、县烟办、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残联、县妇联、团县委、县供销联社等其他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行业规定的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及2013—2020年本部门扶贫项目资产清查;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部门权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权属为国有且行业规定归属本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台账及带贫主体资产台账,并将国有资产台账报县财政局,将带贫主体资产台账报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除行业部门管理的扶贫项目国有资产外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及2013—2020年本乡镇主管的扶贫项目资产清查;负责辖区内扶贫项目资产核实工作;负责辖区内到户类非不动资产确权工作;负责辖区内行政村的集体资产、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汇总台账及建立辖区内权属本乡镇的国有资产台账,并分别将分类台账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其中到户类台账报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村级集体资产台账报县农经站,国有资产台账报县财政局。

(十一)县审计局按相关要求进行扶贫项目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对确权到本级乡镇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管理,并指导、监督村(社区)对确权到属地村(社区)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负责组织村(社区)开展所有权界定、资产经营管理、建立资产台账、落实管护责任和监督财务核算等工作。村(社区)直接管理确权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负责确权到村(社区)和到户的项目资产经营管理、建立资产台账、落实管护责任等工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资产所有权界定

第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所有权界定以资金报账部门为主要依据。负责资金报账的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提出所有权界定意见,所有权属单位核实,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和县农经站联合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并将审定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后,由县资产确权登记职能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确权登记,以县人民政府文件的形式对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界定情况予以确认,并将确权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长期公告。

第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的产权归属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参考现有的管理现状开展确权登记,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难以确权到个人的扶贫项目经营性资产,将权属确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资金以非个人名义投入到企业发展扶贫产业的股金,将权属确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扶贫项目资产涉及多个村(社区)的,所有权按项目属地或受益人属地情况进行拆分。用于扶持农户或带贫主体发展所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归农户或带贫主体所有,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

(二)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由县直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实施的公益性项目,行业规定和政策性文件明确其资产所有权不能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所有权无法按村(社区)进行切块划分的扶贫项目资产归属国有资产,由县直相关部门负责资产登记、核算和管理;行业规定和政策性文件未对公益性资产所有权作具体要求的,所有权一律归属项目所在村(社区)。扶贫项目资产涉及多个村(社区)的,所有权按项目属地或受益人属地情况进行拆分。乡镇组织实施,行业规定和政策性文件未明确要求归属乡镇的扶贫项目公益性资产,所有权归属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单村实施的扶贫项目的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联村实施的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按项目投资比例界定。村(社区)组织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到户类资产产权归农户所有。

(四)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确权登记。属于国有资产的,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其中,政府债券形成的资产属于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教育卫生领域扶贫项目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

(五)对所有权不明晰,所有权归属界定存在困难的,由县扶贫项目资产主管单位确定,县级重大所有权归属问题由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资产必须登记入账,并严格按要求纳入所有权单位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并及时对扶贫项目资产开展确权登记。

(一)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采取账面资产清查和实体资产核实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账实相符。账面资产清查由从事项目资金报账管理的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负责,对已完工报账的扶贫项目进行账面资产清查。

(二)所有权归属村(社区)具体负责对账面清查资产与实体资产进行比对核实。核实比对存在差异的,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要与所有权归属村(社区)共同核实认可,及时纠正错误,补齐遗漏资产。

(三)扶贫项目资产入账原值以实际项目报账金额为准,涉及被追回资金的扶贫项目应减去被追回资金。涉及多个所有权单位,需对资产进行拆分的,扶贫项目资产入账原值可多方商定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确定。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县直部门、乡镇及村账代管中心等管理单位按要求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制度,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实现扶贫项目资产专账、专项管理。产权归属于农户或带贫主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由农户或带贫主体自主管理,乡镇、村级组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项目资产更好地持续发挥帮扶效益。

第十三条 各县直相关单位、乡镇、村(社区)对非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要重点做好所有权确认登记,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加强资产维护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和正常功能的发挥。对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要突出做好资产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等经营活动中的民主管理、资产安全和收益保障工作。对于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经营主体要主动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内控制度。除自主经营外,脱贫户和村集体不承担扶贫市场资本经营风险,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优先偿还扶贫项目资产。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扶贫项目资产运营定期审计评估机制,努力消除各种导致扶贫项目资产损失因素的不利影响。

(一)扶贫项目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须明确经营责任、绩效目标。具体实施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扶贫项目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定经营主体,采取资产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并依法签订合同。具体实施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经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已租赁、承包经营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内容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的内容和集体资产交易方案的内容相违背。清理已签定的村集体经济资产租赁合同,对明显不合理、有失公正或与相关法律相抵触的合同依法处理,及时重新签定合同。合同签订前后,均须将村集体资产交易结果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7天。合同签订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合同期限、面积、金额等主要条款。因政策规定或不可抗力原因须变更合同主要条款,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收缴合同款,合同款项收缴情况要如实公布。对拖欠的合同款应落实追缴措施,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追收。

(三)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由经营主体运营和管护。所有权单位与经营主体要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明确利润分红和股金。具体实施方案由所有权单位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扶贫项目资产主管单位批准后实施。

(四)扶贫项目资产采取承包和租赁经营的,所有权单位不承担经营风险。经营主体抵押自有资产总额应不低于扶贫项目资产金额。并履行资产评估手续,办理他项权证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等抵押手续。鼓励经营主体购买商业保险降低资产经营风险。

(五)除不可抗因素外,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不得损坏或流失。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项目资产,必须及时足额收缴经营收益,回收到期资产。涉及固定资产合作经营的,合作期满后须保证资产设计功能正常发挥。继续合作的,须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所有权单位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维护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对扶贫项目资产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护。承包租赁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由承包经营主体负责维护管理。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维护工作应与资产经营相结合,维护费用计入经营成本。非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维护费用由所有权单位自行负责,费用不足的可向上级有关单位申请解决。

第十五条 对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在确定权属基础上,按归属权限,由县直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或村(社区)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统一的资产管理台账。由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县域内统一的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台账模板,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管护责任人等信息,做到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

第十六条 所有权单位要定期对资产基础信息、变动情况、收益分配等信息进行更新,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行业部门、乡镇、村(社区)做好扶贫项目资产会计核算处理,每年定期对上年度的资产运行情况逐项清查,对上年度资产收益逐笔清算。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的收益分配及调整、归属变更、处置等情况,要及时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发生收益调整、归属变更、数额增减等情况时,须由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分级公示,各级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县、乡镇、村(社区)分级公告。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收益归所有权单位所有,主要用于扶贫项目资产维护、公益性岗位扶贫、公益性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等方面。不得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一股了之”。不得从扶贫项目资产净收益中提取村级组织管理费、福利、奖金等。对现有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要完善收益分配机制,优先保障脱贫户或边缘易致贫户受益。

对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不得以扶贫项目资产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管护费用可从本资产收益中适当列支,扶贫项目资产收益也可以用于本资产的扩大再投资。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可适当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如卫生保洁、饮水、道路、人居环境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扶贫公益基金,用于农村相对困难群体(含已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大病救助、孝老爱幼、奖学助教、医疗保险、技术培训等方面。

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收益,可支持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发展产业,或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发展公共事业、公共福利支出、帮困救助、计提一定比例公积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等。收益分配根据脱贫稳定情况动态调整,激发内生动力,坚持劳动致富、“不养懒汉”,避免平均主义。

有利益联结机制的按利益联结机制进行分配。资产收益分红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直接转入脱贫户或边缘易致贫户等分配对象一卡通账户。

第十九条 按照“先归集体后分配、巩固提升重点村、优先安排集体经济薄弱村和贫困人口集中村的”原则,分级分类制定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使用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县级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使用分配总体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使用分配方案,经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10天无异议后实施,收益分配方案及落实情况须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三)各乡镇要制定相应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使用分配方案,经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报送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定且在全镇范围内公示10天无异议后实施,收益分配方案及落实情况须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四)村(社区)集体所有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由村委会制定资产收益使用分配方案,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且在全村公示10天无异议后实施,收益分配坚持“先归集体后分配”原则,按照村账乡镇代管的要求及时上缴入账后再分配,收益分配落实情况须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其他类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委托帮扶类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按利益联结机制分配资产收益。到户类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归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严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中明确禁止的支出;

(二)村支两委办公经费;

(三)村干部待遇和补助;

(四)购置与扶贫无关的固定资产;

(五)偿还村集体债务和弥补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亏损;

(六)担保金及融资;

(七)其他不符合扶贫资金政策的支出。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包括资产转让、拍卖、报废等各种形式的所有权变更行为。所有权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拥有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合理的处置。资产处置时所有权单位须制定处置方案,明确处置原由、处置程序和处置收益使用计划,并按照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处置审批程序进行扶贫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扶贫项目资产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抵押担保。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原则上交县乡(镇)两级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依法规范处置。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可以依法合理流动,扶贫项目资产的流转、置换、报损、变卖、报废等,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程序。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需经村集体民主决策,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扶贫项目资产主管部门备案。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产业振兴,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项目资产,要结合当地实际尽量盘活。基础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资产,该利用的要重新启动使用,该报废、拍卖的要依法依规报废拍卖。经营性资产,要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第七章 资产监督

第二十三条 资产建设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监督部门、资产受益群体、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为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的主体,均应参与扶贫项目资产日常监督。县乡村振兴、财政、发改、农业农村、教体、科技工信、民宗、民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卫健、文旅广电、电力、通信、金融监管、供销社等有关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村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的日常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督重点应根据扶贫项目资产性质、类别进行针对性确定,重点监督资产权属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资产维护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关键环节。

第二十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监督应根据资产性质、类别分类施策,重点落实公开公示、定期巡查、驻企监管、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估等监督措施。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档案是指扶贫项目资产形成和运营过程中的所有记录,包括分级台账资产档案。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遵循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档案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筹部署安排,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和县农经站负责组织指导,扶贫项目资产所在乡镇、村及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第二十八条 扶贫项目资产档案建立,重点做好项目形成到资产营运全过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一)项目库建设档案。包括项目入库民主决策记录、项目初步方案、公示资料、可研或建议书、入库审批手续等。

(二)项目实施档案。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手续、项目公示资料、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手续、施工日志、施工资料、监理资料、设计资料、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资料。

(三)确权移交档案。包括资产确权移交手续等方面资料。

(四)资产运营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记录、资产运营管理办法、资产运营及风险防控协议和监督运营管理记录等方面资料。

(五)收益分配档案。包括收益分配方案、民主决策记录、收益领取确认记录及相关公示公开等方面资料。

(六)扶贫项目资产合同。

第二十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档案人员换岗须履行书面交接手续。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项目资产、挥霍浪费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严格责任追究,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项目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维护扶贫项目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的。

(六)滞留扶贫项目资产收益。

(七)因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流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农经站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凤凰县财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细则》(凤政办发〔2020〕2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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