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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凤政办发〔2021〕2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03-23
  • 统一登记号:FHDR—2021—01001
  • 登记日期:2021-03-22
  • 发文日期:2021-03-23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凤凰县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3-23 来源:湘西州凤凰县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凤凰县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凤凰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城绿线,是指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指已经建成的各类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规划需要控制的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包括下列区域:

(一)现有和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

(二)河流(渠)水体及防护范围;

(三)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及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县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 绿线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等绿地率要求,划出各类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提出优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生态功能,景观效果,突出地方特色。

第七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城市规划区内改造、改建、扩建、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设计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绿地,不得损坏绿化及其设施,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许可时,应严格按照已编制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执行,不得减少绿地面积。

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绿化设计方案,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绿化设计方案必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绿化施工队伍企业资质需经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绿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管理,及时查处变更绿化设计和无资质绿化施工等行为。

第十条 在绿线范围内,因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损毁绿化及其设施、砍伐绿化植物或改变其用地性质的,经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项目建成后,配套绿化建设必须同时验收合格,达不到要求的必须按照绿化设计方案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地规划》等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对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园林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实地验收。未经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或绿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整体建设工程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侵占和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使用性质;

(二)擅自侵占城市绿线内土地;

(三)在城市绿线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已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四)破坏城市绿线内地形、地貌、水体和景物景观;

(五)擅自砍伐移植城市绿线内树木、破坏植被。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

第十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线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凤凰县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

管 理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程序,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规划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绿地(含城市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地以及行道树绿化工程)、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小区绿地等。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

第四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二章 设计方案与审批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湖南省城镇道路绿化建设导则(试行)》等标准。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的园林绿化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第七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一)20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的设计方案,由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州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干道及20公顷以下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庭院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八条 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庭院绿地由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实行招投标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必须由具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监理。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由有相应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其资质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园林绿化工程。

第十一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监督,跟踪检查绿化工程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告知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基本情况;

(二)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设计方案图及施工图;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

(四)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方案。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主要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进行施工建设,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栽植基础严禁使用含有有害成分的土壤,除有设施空间绿化等特殊隔离地带,绿化栽植土壤有效土层下不得有不透水层。

(二)严禁使用带有严重病虫害的植物材料,非检疫对象的病虫害危害程度或危害痕迹不得超过树体的5%—10%。自外省市及国外引进的植物材料应有植物检疫证。

(三)运输吊装苗木的机具和车辆的工作吨位,必须满足苗木吊装、运输的需要,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措施。

(四)水湿生植物栽植地的土壤质量不良时,应更换合格的栽植土,使用的栽植土和肥料不得污染水源。

(五)水湿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应采用生物和物理防治方法,严禁药物污染水源。

(六)设施顶面绿化栽植基层(盘)应有良好的防水排灌系统,防水层不得渗漏。

(七)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应采用生物防治方法和生物农药及高效低毒农药,严禁使用剧毒农药。

(八)假山叠石的基础工程及主体构造应符合设计和安全规定,假山结构和主峰稳定性应符合抗风、抗震强度要求。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文明施工,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施工场地特别是产生的各类垃圾(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多余泥土、修建下的枝条、树叶等)必须清除,场内物品堆放整齐一致,不影响市容卫生,不乱堆乱放,工完场清。施工企业的施工车辆必须有密封的防护措施,避免泄露、遗撒污染路面。

第四章 工程验收与移交

第十七条 对施工中出现下列重要质量问题的,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返工,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返工,或返工后仍然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一)未取得上一道工序验收单或验收不合格的;

(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经抽查不合格的;

(三)栽植基础回填绿化栽植土深度不够,或含有害成分、不适合苗木生长成活的土壤,绿化栽植土壤有效土层下有不透水层的;

(四)绿化苗木规格与设计要求差距较大、病虫害危害程度或危害痕迹超过树体的5%的;

(五)设施顶面绿化栽植基层(盘)的防水层有渗透的;

(六)假山叠石的基础工程及主体构造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验收与移交的基本步骤为工程完工验收—施工责任养护期—竣工验收—养护管理移交。

(一)完工验收。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合同和设计要求完成施工,施工达到工程设计技术质量要求时组织的验收。完工验收合格后,进入施工责任养护期,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和养护管理责任。

(二)施工责任养护期。是指完工验收合格后,绿化苗木经过一个年生长周期,达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成活标准,在此期间,工程养护管理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竣工验收。是指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责任养护期满,工程符合合同、图纸和工程验收规范所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组织的验收。

(四)养护管理移交。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移交手续,工程养护管理由建设单位移交到接管单位,后续养护管理责由接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完工验收、竣工验收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按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绿化指标验收。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责任养护期间,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对园林绿化工程进行养护管理,达到验收规定的质量标准,养护管理的内容应包括:

(一)根据植物习性和墒情及时浇水和排涝;

(二)加强病虫害观测,控制突发性病虫害发生,主要病虫害防治应及时;

(三)根据植物生长情况应及时追肥、施肥和清除杂草;

(四)树木应及时剥芽、去粟、疏枝整形;草坪应适时进行修剪;花坛、花境应及时清除残花败叶,植株生长健壮;

(五)绿地应保持整洁,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清理枯叶、落叶、杂草、垃圾;

(六)对树木应加强支撑、绑扎及裹干措施,做好防强风、干热、洪涝、越冬防寒等工作;

(七)对生长不良、枯死、损坏、缺株的园林植物应及时更换或补栽,用于更换及补栽的植物材料应和原植物的种类、规格一致;

(八)对损坏的园林绿化附属设施要及时修补恢复。

第二十一条 施工责任养护期间,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化养护管理质量的督查和考核,对绿化养护管理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绿化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参建各方、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绿化工程不予移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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