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 索引号:000014349/2020-00024
  • 文号:凤政通〔2020〕12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5-12-09
  • 统一登记号:FHDR—2020—00026
  • 登记日期:2020-12-09
  • 发文日期:2020-12-09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2020-12-09 来源:湘西州凤凰县 【字体: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州有关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指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Ⅱ类限值标准的各类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机械类型。

二、禁用范围。南华路—南华门—南华门桥—209国道(金坪路)—凤凰二桥—凤凰南路—桔园路—南华路的合围范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将根据县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适时调整。

三、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县交通运输、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执法、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或使用单位(个人)的监管,禁止使用未按要求编码登记、未达标排放、冒黑烟、用油品质不合格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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