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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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凤政办发〔2020〕7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5-02-28
  • 统一登记号:FHDR—2020—01003
  • 登记日期:2020-02-27
  • 发文日期:2020-02-28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2020-02-28 来源:湘西州凤凰县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凤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促进养殖生产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发展养殖业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结合我县养殖业发展和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和行政手段,对全县畜禽养殖业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有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我县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调整划分依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调整划分原则

一是发展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二是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与生态环境保护相一致;三是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四是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

四、养殖区域划分

我县行政辖区内划分为禁养区和适养区两类。

(一)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户),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禁养区范围:

1.城市和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城市规划区及周界500米范围区域;

2.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岸陆域500米范围区域,主要包括万溶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沱江河饮用水源保护区;

3.水库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包括大小坪、龙塘河等作为饮用水源的水库及水库沿岸陆域500米范围内;

4.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5.乡镇集镇建成区和科教文化区(学校、医院)及周界500米范围区域;

6.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适养区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

五、区域管理规定

通过分期分批实施畜禽养殖场搬迁、污染综合治理等措施,逐步调整全县畜禽养殖业区域布局,加强畜禽禁养区和适养区的养殖污染防治,规范养殖环境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兴办养殖场,建设前由畜牧主管部门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风景名胜等部门审定,并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文件,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禁养区的管理规定

1.禁养区范围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包括年饲养猪40头以上(含本数,下同)、牛20头以上、羊50只以上、鸡(鸭鹅)500羽以上的养殖场(户);

2.禁养区范围已建畜禽养殖场(户)限时搬迁。

(二)适养区的管理规定

1.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须以“不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为原则,必须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

2.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不得任意向河流或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渣、污水等,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3.新建畜禽养殖场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实施清洁养殖,采取清污分流、粪尿干湿分离和落实畜禽养殖场废渣、臭气、废水、畜禽尸体安全处置等措施。

4.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

(2)在居民相对集中居住区和河流、水库、山塘附近的建设的,必须保持500米的距离;

(3)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1000米以上,距离其他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4)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禁养区区域边界。在禁养区附近建设的,应设在其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养区区域边界外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六、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凤凰县养殖业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的副县长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执法、畜牧水产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县生态环境、畜牧水产负责人为副主任。将畜禽养殖发展与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纳入各相关部门目标考核内容,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现象发生,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同时要充分结合美丽湘西建设、城乡同建同治、查非纠违、河长制管理等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养殖污染治理。

(二)强化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要负责做好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有序关停、转迁及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要责任到村到户到人。并协助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公安、执法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定规划的实施。

(三)强化部门职责。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规划和指导,对畜禽养殖业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养殖环保设施。推动散养密集区逐步实行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县自然资源部门要负责排查县内规模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规范县域内养殖场(企业)用地审批,打击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县执法部门要抓好违章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县水利部门要结合河长制开展养殖场对水源面点污染治理工作;县公安部门要负责养殖场污染治理方面紧急事态的处置。

(四)加大宣传造势。起草发布张贴管理通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养殖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规模养殖场给予新闻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工作方案>的通知》(凤政办发〔2017〕26号)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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