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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凤政办发〔2020〕6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5-01-20
- 统一登记号:FHDR—2020—01002
- 登记日期:2020-01-20
- 发文日期:2020-01-20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
凤凰县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幼儿乘车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和湖南省教育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3〕82号)及《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7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县所有幼儿园提倡就近入学,按需配备校车。
第二条 取得幼儿园使用校车的基本条件
(一)民办幼儿园必须具备由县教体局颁发的《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及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校车驾驶人必须按规定申请并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三)校车须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严禁使用面包车、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等车辆作为校车,非专用校车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三条 幼儿园采购国标专用校车的申请流程
(一)需购置国标专用校车的幼儿园向县教体局民办和职成股提交书面申请,由教体局民办和职成股查验审核,经县校车办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向幼儿园发放《新购校车申请表》。
(二)幼儿园根据县教体局批准的招生区域和本园的实际需要拟定《校车运行方案》交县交通运输局勘验和审查。县交通运输局自收到《校车运行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勘验和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在《校车运行方案》上签署“同意该方案”并签名加盖公章;如果不符合条件,需注明该方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
(三)幼儿园将拟采购校车的生产厂家的资质及拟采购校车的基本信息报告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和备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报告上签署“同意”并签名加盖公章;如果不符合条件,需注明理由。
(四)幼儿园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车专干提交《新购校车申请表》和经县交通运输局同意的《校车运行方案》及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的拟采购校车的基本信息报告,校车专干审核同意后在《新购校车申请表》上签署“同意采购”并签名加盖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章。
第四条 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
(一)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填写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2.提供所服务的幼儿园证明。
3.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签署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意见。
4.申请人持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驾驶证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交申请。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
(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专用校车须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非专用校车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申请取得校车标牌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4.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三)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业务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县教体局提交校车申请表和行驶证、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证、校车运行方案、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单等材料。
2.县教体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征求意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和县交通运输局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3.县教体局自收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交通运输局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属于非专用校车的,申请人将车辆按《校车标识(GB24315—2009)》的要求喷涂校车专用外观,持审批的校车申请表、行驶证、登记证书、变更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交强险保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为校车。对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5.申请人持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验车辆,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校车使用单位须将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及安全检验报告复印件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档,以审查校车生产厂家的资质。
第六条 日常管理要求
县教体局:主要负责校车日常管理工作。1.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幼儿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等相关工作。2.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指导、督促幼儿园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管理,发现幼儿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指导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3.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有关人员进行相应处分。4.协同相关职能单位完成其他工作。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1.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2.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及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以及逐步建立和完善校车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和平台。3.负责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每年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审验,督促学校(使用校车的幼儿园)按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4.协同相关职能单位完成其他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1.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2.负责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3.负责对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勘验、审批,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4.对校车按审批线路运营和按设置站点停靠情况进行检查。5.协同相关职能单位完成其他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协同相关职能单位完成其他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校车质量安全技术状况审查。1.检查在用校车使用登记前是否经法定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构依据GB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检测合格,是否取得校车检验合格证明。2.负责检查县内法定机动车安全性能综合检测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校车检验,是否存在不检、漏检等违法行为。3.发现出具虚假报告,及时告知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4.协同相关职能单位完成其他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县交通整治的工作要求对辖区内幼儿园使用校车的情况进行摸排,发现非法运营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劝导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同相关职能单位完成其他工作。
县政府督查室:加强督查力度,每年定期、不定期对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第七条 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全县所有具有办学资质的公办或民办幼儿园当年年度考核等级在合格以上和所属幼儿园所有幼儿接送车辆当年无安全事故,并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和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无任何违章、违法记录,其购买的国标专用校车可以一次性享受一定的校车补贴,并将其国标专用校车纳入农村公交范围,给予适当燃油补贴。
(二)责任追究
1.幼儿园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给予教育和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学生伤亡事故的,对公办幼儿园的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幼儿园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同时有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幼儿园管理事务。
2.因相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致使该管辖领域内发生校车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条 附 则
(一)各级各类拥有校车的学校,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凤凰县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2.凤凰县校车入户申请表
3.凤凰县校车标牌核发申请表
4.凤凰县学生用车退出申请表
5.凤凰县新购校车申请表
附件1:
凤凰县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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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 编号 |
准驾 车型 |
初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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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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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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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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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体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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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交警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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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交警部门 车管所备案 |
附件2:
凤凰县校车入户申请表
所 购 机动车 信 息 |
车辆品牌 |
车辆型号 |
|||||||
车架号码 |
车辆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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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性质 |
用车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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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时间 |
购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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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牌种类 |
号牌号码 |
||||||||
车辆所有人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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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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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车 驾驶人 信 息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准驾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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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准驾车型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准驾车型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准驾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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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准驾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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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运行 方案信息 |
行驶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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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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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靠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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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说 明购车原因 |
年 月 日 | ||||||||
县教体 部门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辖区交警 部门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县交通运输 部门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县公安局交警车管所备案 |
年 月 日 |
说明:该表中“车辆性质”一栏应填写“非营运、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校车等”,“用车性质”一栏应填写“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如,某幼儿园购买了一台小学生专用校车接送幼儿,车辆性质应填写小学生校车,用车性质应填写幼儿校车。
附件3:
凤凰县校车标牌核发申请表
所 购 机动车 信 息 |
车辆品牌 |
车辆型号 |
|||||||
车架号码 |
车辆类型 |
||||||||
车辆性质 |
用车性质 |
||||||||
出厂时间 |
购车时间 |
||||||||
号牌种类 |
号牌号码 |
||||||||
车辆所有人 |
地 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校 车 驾驶人 信 息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准驾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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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准驾车型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准驾车型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准驾车型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准驾车型 |
|||||||
校车运行 方案信息 |
行驶线路 |
||||||||
开行时间 |
|||||||||
停靠站点 |
|||||||||
申请单位说 明购车原因 |
年 月 日 | ||||||||
县教体 部门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辖区交警 部门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县交通运输 部门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县公安局 交警部门 车管所备案 |
年 月 日 |
说明:该表中“车辆性质”一栏应填写“非营运、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
校车等”,“用车性质”一栏应填写“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
初中生校车”。如,某幼儿园购买了一台小学生专用校车接送幼儿,车辆性质
应填写小学生校车,用车性质应填写幼儿校车。
附件4:
凤凰县学生用车退出申请表
申报单位 |
单位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单位性质 |
经办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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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 |
颜色 |
核载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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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
车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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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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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体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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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交警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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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交警部门 车管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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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流向 |
报废、折旧处理、改作民用 |
专用号牌 收回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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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年 月 日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5:
凤凰县新购校车申请表
车辆类型 |
厂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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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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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使用性质 |
□接送幼儿 □接送小学生 □接送中小学生 □接送初中生 | |||||
校车类别 |
□专用 □非专用 |
校车外观标识 |
□喷涂粘贴□未喷涂粘贴 | |||
预购买时间 |
需接送人员数 |
学生数: 幼儿数: | ||||
校车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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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幼儿园(幼儿园) |
||||||
开行时间 |
||||||
行驶线路 |
||||||
停靠站点 |
||||||
是否已配置校车 |
车辆号牌 |
车辆类型 |
||||
校车驾驶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新购校车驾驶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申请人 |
姓名/名称 |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地址 |
||||||
固定电话 |
手机号码 |
|||||
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意 见 |
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签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填写时请使用黑色或者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2.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各栏目只能选择一项;
3.申请人属于单位的,由单位被委托的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