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历史遗留问题房地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18-00040
  • 文号:凤政办发〔2018〕47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0-12-20
  • 统一登记号:FHDR—2018—01032
  • 登记日期:2018-12-19
  • 发文日期:2018-12-20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历史遗留问题房地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8-12-20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历史遗留问题房地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凤凰县历史遗留问题房地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历史遗留问题房地不动产登记,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原则

(一)依法依规、稳妥推进原则;

(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

(三)简化程序、便民利民原则。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解决2016年6月28日之前单位、开发商和个人开发建设并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因没有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或者手续不全或者原来的开发单位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导致的无法进行不动产权属登记的不动产。

(一)超出用地红线、超占用地面积、改变土地用途、超建筑面积等国有土地上房地产的不动产;

(二)按照县“查非纠违”相关规定处置,符合条件且补办了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的“查非纠违”的不动产;

(三)农村宅基地、城镇国有用地等历史性用地的不动产以及查非纠违实施前属于乡镇土地和建设市场整治的,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并已作出处理的不动产;

(四)城市规划区内村改居、组改居或全家转居民,土地、房产权属清楚,地证和房证齐全但其居住房屋所占地仍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动产;

(五)有地证无房证、有房证无地证的不动产;

(六)古城保护范围内房屋的不动产;

(七)住宅小区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动产;

(八)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房地产已转让尚未登记的不动产;

(九)地下空间的不动产及开发商分期建设项目的不动产。

三、部门职责

(一)规划部门:负责拟登记不动产的用地、工程规划提出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二)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来源明晰,无四邻纠纷,可依据规划部门意见补办用地手续;属农民建房且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补办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手续齐全后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三)房产部门:负责预售商品房备案及交易管理、房产测绘报告等;

(四)住建部门:负责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管理以及施工许可管理等;

(五)查非纠违办: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对未办的不动产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并进行甄别认定;属可办不动产对象的,组织各乡镇、村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可补办手续的,组织协调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未办理不动产房地的调查、摸底、统计,并上报县查非纠违办。协助县查非纠违办甄别认定可办不动产对象名册,并认真组织村组公示。

(七)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各部门工作。

四、申请主体

(一)原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必须由原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房地一体的首次登记。原开发建设单位已经注销,但原开发建设单位法人代表仍在的,由原法人代表申请房地一体的首次登记;

(二)原开发建设单位已吊销或已注销有接管单位的,由接管单位申请房地一体的首次登记。无接管单位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社区或者购房者推举的业主代表申请房地一体的首次登记;

(三)合作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合作一方或多方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且无承继单位的,可由其他合作方申请房地一体的首次登记;

(四)私宅的由权利人申请房地一体的首次登记。

以上无论由谁申请首次登记,都必须依法办理在权利人名下。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可补办手续的,必须有人防部门的意见书。

(二)历史建房占地面积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但挑梁超出用地红线范围部分,且挑梁下面为通道、河道的,补交税费后,按规划部门确认合法建筑面积以外超出部分的情况说明办理不动产登记。挑梁超出用地红线范围部分按规划部门的情况说明在登记簿附记栏中备注,以后改建再退出。

(三)各职责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对出现下列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是弄虚作假、隐报瞒报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二是在职权范围内,对可补办手续的推诿拖延、拒绝办理等行为,造成群众来访的。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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