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18-00038
- 文号:凤政办发〔2018〕44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11-27
- 统一登记号:FHDR—2018—01030
- 登记日期:2018-11-26
- 发文日期:2018-11-27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凤凰县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有关要求,根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3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施工企业应对其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对所有进场务工人员,建立能动态反映农民工用工实际情况的员工花名册、考勤表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的管理制度。员工名册应载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及报酬形式等内容;考勤表由施工班组负责提供,项目部应及时审核确认;工资册按月进行编制,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项目部及时予以审核确认。
第四条 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企业和农民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 施工过程中招用的劳动者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日内及时更新。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企业在县人社局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银行开设的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账户。
工程建设项目所有应付人员工资必须通过其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
第七条 工程项目开工30日内,企业应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八条 财政部门或发包方在拨付工程款时,应根据施工企业提供的工资额度,将工资款项拨入工资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应及时将工资款分拨至务工人员账户。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编制工资发放表,经农民工签字确认后,报总承包企业核查确认,由总承包企业通过专用账户支付。
第十条 企业应将工资按月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违规发放造成损失或导致发生欠薪的,由发放方负责。
第十一条 务工人员应向工程施工企业提供个人工资银行卡或存折账户。
第十二条 开户银行提供账户管理服务,根据与企业签订的工资代发协议,负责工资的具体发放和资金安全的监管。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落实本细则情况进行监督,应将企业执行本细则情况列入日常重要工作内容,做好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人员信息采集、考勤、工资支付等管理实施情况的检查。
对未按要求执行本细则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降低项目企业及责任人员信用等级,在资质审核、生产许可、招投标、市场准入、评优评先方面依法依规给予限制,并督促其整改。
第十四条 县人社局对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伪造台账的,由县人社局按照《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