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凰县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1046
  • 文号:凤政办发〔2018〕42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10-24
  • 统一登记号:FHDR—2018—01029
  • 登记日期:2018-10-23
  • 发文日期:2018-10-24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凰县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10-24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凤凰县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15号)及《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安排,用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实施的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等问题,而先行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等费用的应急周转资金。

第四条  应急周转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初预算安排,根据县情实际安排额度不少于500万元资金作为储备。

第五条  县人社部门是应急周转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县劳动监察局负责具体实施。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支持监督做好应急周转金制度的实施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具体使用应急周转金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偿。

第六条  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专户设在县劳动监察局,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应急周转金的申请与使用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在财政部门尚有工程尾款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使用应急周转金。垫付的应急周转金不得超过尚未拨付的工程尾款。

(一)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项目具体负责人隐藏、逃匿,导致农民工工资一时难以清偿,影响农民工基本生活,外地民工无返乡路费,并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

(二)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或施工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投资计划发生变更,造成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暂时无支付能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因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施工单位无支付能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五)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30%,垫付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程序。

(一)查处。项目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县人社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确认。需要动用应急周转金的,由施工企业提供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细单,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和县劳动监察局审核,再由县劳动监察局按程序报送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和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三)支付。由县财政局根据县劳动监察局的审核结果,按规定比例将应急周转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以银行代发形式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本人银行卡中,同时将银行拨款凭证报县劳动监察局备案。

遇特殊情况时,且先行垫付应急周转金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县劳动监察局按程序请示后,可先行垫付应急周转金垫,然后再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三章  应急周转金的收回与监督

第十条  使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工资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向项目施工单位收回,并将收回资金及时存入应急周转金专户。项目施工企业应在财政垫付应急周转金后90日内全部偿还,逾期未偿还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追回后直接偿还应急周转金。因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导致应急周转金垫付的,按项目资金渠道由相关部门从应拨付的工程款中抵扣清偿并缴回存入应急周转金专户。因特殊原因无法收回的,从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经费中扣减追回。

第十一条  应急周转金的督查。县人社部门对应急周转金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查处及应急周转金的审核、使用、监督;县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应急周转金并按规定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请、具体发放应急周转金,并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清偿计划,按规定及时清偿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对未按规定期限内偿还应急周转金的施工单位,将其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对施工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釆取欺骗手段骗取应急周转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项目)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单位公章):                   时间:

申请单位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基本情况


申请动用应急

周转金的原因


涉及农民工

人数(人)


申请垫付金额

(大写)


承诺返还垫付应急周转金的时间


返还垫付应急周转金的资金来源


案件承办人意见


劳动监察机构

意      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政府主管领导

意      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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