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1040
  • 文号:凤政办发〔2018〕39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12-01
  • 统一登记号:FHDR—2018—01026
  • 登记日期:2018-09-10
  • 发文日期:2018-09-11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9-11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凤凰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湘西自治州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州财农〔2018〕60号)的规定和《凤凰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凤政办发〔2018〕31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凤凰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县农业农村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扶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局共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县农业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意见,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和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分配原则

第五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的种苗繁殖繁育、现代农业园区等基地及配套设施建设和品种改良等。

(二)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及贫困村产业脱贫。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涉农企业孵化、农产品精深加工、仓储冷链物流、智慧农业大数据平台、农业保险及产业脱贫项目,落实粮食安全责任。

(三)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水利、户间道及农村亮化等项目规划及管理、绿色生态建设和扶贫信息系统建设,支持防汛抗旱、人工增雨等影响农业生产的工作。

(四)支持农业科研及科技推广、试验示范,支持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管理、农业疫病防控及涉农行业执法管理、市场营销与品牌建设等。

(五)支持农业农村改革、东西部扶贫协作、外资外援管理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蔬菜、猕猴桃、油茶、茶叶、柑橘振兴、稻花鱼等“三农”重点项目,以及委托第三方对本专项有关项目进行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以下原则按照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根据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重点支持优势产业和国家、省、州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

(三)政府推动,主体明确。坚持“政府扶持鼓励”的导向,明确农口主管部门、县直相关项目部门及乡镇政府为项目责任及实施主体。

(四)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每年9月底前,县农业局根据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工作重点下发申报次年度项目指南。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按照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10月底之前将次年度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方案向县农业局报送。11月底之前完成项目申报汇总和审核工作,12月底之前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竞争性项目安排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对于非竞争性项目,按相关规定直接提出拟安排资金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竞争性项目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指南下发后,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根据本办法及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并编制项目申报方案,并报县农业局。

(二)县农业局对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申报的项目计划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提出项目安排初步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核。

(三)县财政局根据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对县农业局提交的项目初步方案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安排方案下达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九条  县农业局召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将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的党组会议纪要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原则上一季度前拨付完毕。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要控制专项资金“趴账”,把控制“趴账”比例作为对部门和乡镇的双重考核,对“趴账”数额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县农业局对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产出和效果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结果要运用的全过程绩效监管运行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设置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运行跟踪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四条  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进行项目总结,开展绩效自评,县直相关项目部门汇总后报县农业局。

第十六条  县农业局按照相关规定应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于每年末对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价,撰写总体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县财政局。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可在业务主管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对于项目资金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政府报告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局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公开和督查

第十九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预算安排、申报指南、评审公示、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媒体为团结报或县政府门户网站,做到“阳光”下分配、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应配合审计部门对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下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执纪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关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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