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电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556
  • 文号:凤政办发〔2018〕25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12-01
  • 统一登记号:FHDR—2018—01017
  • 登记日期:2018-06-12
  • 发文日期:2018-06-13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电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6-13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电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凤凰县电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商务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电商扶贫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商电〔2018〕6号)和州商务局、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电商扶贫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州商发〔2018〕2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商扶贫是指通过电商平台带动建档立卡户发展特色产业、旅游业实现增收,推动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退出。

第三条  电商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透明规范、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  电商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扶贫发展资金、统筹整合上级专项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电商扶贫项目由县供销联社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支持对象

凤凰县域范围的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七条 支持内容

(一)着力打通贫困地区农产品上行通道,为我县贫困村农特产品的品牌打造、产品销售等提供支持,依托电商大平台优势,直接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销售本地贫困村、贫困户的农特产品,精准对接贫困对象。

(二)进一步完善贫困地区农村电商服务体系,推动村级电商服务站为当地农民提供收集转售农产品、代购生产生活资料、代办缴费购票等电商服务,并整合有关邮政、金融和就业等服务。

(三)加强电商应用人才的培训力度,对电商服务站及电子商务平台负责人进行培训,确保每个贫困村有电商应用人才和信息员,实现农村电子商务应用进村入户全覆盖。

(四)为贫困村农村电商服务站建设支持电脑、电视机、货架、POS终端、打印机等配套办公设备。对各电商服务站进行店招、门头装饰。

(五)支持农村电商平台电子商务运营、物流、业务培训、宣传等,动员当地电商企业把资源向贫困户倾斜,在农产品开发收集、物流仓储服务等方面的用工优先支持贫困户,电商人才培训优先支持贫困户。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电商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供销联社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和核算。 

第九条  电商扶贫资金报账需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报账凭据,按照有关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县供销联社负责做好电商扶贫项目实施、政策宣传、组织培训和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及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扶贫办负责制定涉农统筹整合资金扶贫项目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报批,并指导主管部门规范实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监察委负责对电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在电商扶贫工作中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县供销联社负责做好组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年度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供销联社会同县发改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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