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县殡葬优惠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0053
  • 文号:凤政发〔2017〕23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12-01
  • 统一登记号:FHDR—2017—00029
  • 登记日期:2017-12-18
  • 发文日期:2017-12-18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县殡葬优惠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7-12-18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凤凰县殡葬优惠及奖励办法》已经凤凰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凤凰县殡葬优惠及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治丧负担,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湘民发〔2012〕58号)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惠政策

(一)优惠对象

凡户籍在县城城市建成区及城中村,在县殡仪馆集中治丧和县公墓山集中安葬的城乡低保户、城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

(二)优惠项目及标准

1、免遗体接运费;

2、免抬尸费;

3、免消毒费(含尸体、运尸工具);

4、免火化费。

二、奖励政策

(一)在火葬过渡期,对于自愿火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在火葬过渡期,遗体火化后且以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放等生态简葬方式安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

三、县公墓山及殡仪馆建设征地涉及的农户家庭现有户籍人口死亡,按墓地价格的70%收取墓地费,期限为20年。

四、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由殡仪馆进行妥善处理,每处理一具无名尸体由县财政补贴费用2000元。

五、申请程序

(一)户籍在县城城市规划区的优惠及奖励对象发生人口死亡后,丧主(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死者原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凤凰县殡葬惠民及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死亡证明;

3、对象身份证、户口本;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5、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城乡特困人员供养证》《优抚证》及其他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

6、县民政部门提供的集中治丧证明、集中土葬证明、火葬证明、生态安葬证明。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县民政局,最后由县民政局审批。

六、经费保障与资金管理

(一)惠民及奖励殡葬服务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由县民政局根据优惠和奖励人数及标准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据实结算后拨付县殡仪服务单位。

(二)县殡葬管理部门对符合惠民及奖励殡葬服务条件的对象,在结算时直接给予减免。

七、工作要求

(一)县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惠民殡葬服务档案。

(二)县殡葬管理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工本费。

(三)采取伪造等手段,骗取惠民殡葬服务的,由县殡葬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缴殡葬服务费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