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0049
  • 文号:凤政办发〔2017〕25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4-10-27
  • 统一登记号:FHDR—2017—01019
  • 登记日期:2017-10-26
  • 发文日期:2017-10-27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0-27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 

凤凰县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规范村级财务行为,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发〔2004〕12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州办发〔2012〕35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  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为村民集体所有。村集体资产包括:资金、固定资产、村集体资源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全面实行“村账乡代理”,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由乡镇财政所统一代理核算和管理。会计和出纳分设,所有收支必须全部进入“村级资金核算专户”核算,不再设其他账户。 

第五条  明确收入支出范围,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村“一事一议”筹资资金,村集体资产入股、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资源投资收益,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助,属村集体所有的救济扶贫款、各种代收和借款资金、项目资金、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补贴、捐助、奖励资金和其他收入。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包括:村组干部报酬、误工补贴、五保户补助、村办公支出(包括出差补贴)、村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村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村公益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村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强化现金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现金管理规定。所有村级收入必须当天入账,村里不得持有现金。

第七条  规范报账。村报账员必须把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支出,按照规定的报账时间和报账程序到乡镇财政所报账。报账时间为每月的25日至30日,报账程序为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后由经办人注明事由并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级财务负责人签批→乡镇财政所长核实、乡镇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交乡镇“村账乡代理”出纳处记账和报账。

第八条  统一账户管理。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原则,以村为单位设立财务会计专门账户进行核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出现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加强票据管理。所有票据必须合法合规,禁止白条入账。

第十条 加强预算开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开支,年初要制定支出计划或预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第十一条  加强村级经济实体监督管理。村级企业、合作社、劳务公司等经营实体资产、资源必须由村统一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村集体制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县农经站、县财政局联合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从严控制管理费。村里禁止开支招待费。村主干在本乡镇范围内工作办事不得报销差旅费,离开本乡镇以外的车费按实际发生报销,误餐费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开支,住宿费不得超过150元。

第十三条 加强村集体资金审批管理。支出业务不论金额大小都需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支出业务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须经手人签字,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加盖监督委员会公章,村主任签“准支”,乡镇财政所长审核,乡镇分管领导签“已审”后,方可报账;支出业务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须经村委会研究同意,经手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加盖监督委员会公章、村主任签“准支”、村支书签“同意”,乡镇财政所长审核后,报乡镇分管领导签“已审”,方可报账;支出业务为重大项目支出(村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生产性建设项目、村级公益性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等及1000元以上的开支)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要附会议记录),再按财务报账程序进行报账。

第十四条  村级报刊订阅实行限额制。每村每年订阅报刊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五条 落实对账核账。每月底,村报账员与乡镇财政所核对好存款和账户余额,核对无误后,双方在账(表)上签字认可,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开本月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章 工程建设及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村内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并签订施工合同后,方可投入施工。经验收合格,按评审决算相关要求如实报账。上级安排实施的项目,按项目建设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加强资源管理。乡镇财政所要以村为单位建立资产、资源台账或登记簿,按照有关规定计价,全部纳入账内核算,确保村集体资产安全。更新、购置和处置固定资产,须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确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村集体固定资产的全面盘点,如有短缺或损坏,要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属于自然损失(坏)的要造出清册报村委会审核,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冲销固定资产账目,非自然原因损失(坏)的,要由责任人赔偿;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应公开招标。集体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变卖或出租时,须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第四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乡镇财政所要以村为单位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建立化解工作台账,对村级债权债务情况进行登记,及时掌握结存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有效整合利用资源,积极发展集体经济,有效化解村级债务,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坚决杜绝新增村级债务。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对侵占、挪用、挥霍、浪费、截留集体资金等各种不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县农经部门作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切实履行检查、审计、监督和指导服务。县财政部门作为财务监管的综合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各村委会(社区)对本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村级资产、资源实行公开制度。村委会(社区)要在村民居住集中的地方设立固定公示栏,对村级财务及时公开,每季末必须公开一次。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为财务计划和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一事一议”执行情况,集体的厂、场、房屋、机械、山塘、水库、田地等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法律许可范围内村民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支、平调、挪用、截留村级集体资金,一经发现,造成资金流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禁止设立“小金库”,一经发现,将收缴全部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防坐收坐支现象发生。不按相关规定产生坐收坐支的,或私分集体资金、虚报瞒报收入支出的,除追回非法所得外,同时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经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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