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取缔天然水域违规养殖、非法设置 捕捞抬网及电鱼毒鱼炸鱼违法捕捞行为的通告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0044
  • 文号:凤政通〔2017〕7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12-08
  • 统一登记号:FHDR—2017—00034
  • 登记日期:2017-12-07
  • 发文日期:2017-12-08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取缔天然水域违规养殖、非法设置 捕捞抬网及电鱼毒鱼炸鱼违法捕捞行为的通告

2017-12-08 来源: 【字体:

为有效保护县域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和取缔天然水域违规养殖、非法设置捕捞抬网和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渔业违规养殖,是指没有依法取得渔业养殖证在县境内风景名胜区水域、重要旅游景点水域、饮用水源区和各类保护区水域从事渔业养殖生产活动;非法设置捕捞抬网,是指在没有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在县境内天然水域从事抬网捕捞作业;电鱼、毒鱼、炸鱼违法捕捞行为,是指使用电、有毒药品、爆炸手段进行捕捞的行为。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从事天然水域违规养殖、非法设置捕捞抬网及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违规活动,一经发现当场取缔养殖设施,并没收非法捕鱼抬网、电鱼机、违法捕捞渔船等相关设备、物资及非法渔获物,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及第四十条规定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非法买卖和制造炸药、毒鱼药品、电捕鱼工具、非法网具。对非法制造、买卖上述物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从事天然水域违规养殖,非法设置捕捞抬网及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人员,须在本通告发布后10日内自行撤除养殖设施、非法捕捞抬网,并将所持的违法捕捞设备和物资上交到当地渔政部门或公安部门。逾期不缴的,一经查实,没收违法捕捞设备及物资并依法进行严处。

五、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和生态环保意识,自觉抵制各类违规养殖和违法捕捞行为,一旦发现违规养殖和违法捕捞行为,应及时向当地渔政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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