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1763
  • 文号:凤政办发〔2017〕26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11-06
  • 统一登记号:FHDR—2017—01016
  • 登记日期:2017-11-06
  • 发文日期:2017-11-06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11-06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凤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工作方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凤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

适养区划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有效防治养殖污染,改善我县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和行政手段,对全县畜禽养殖业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有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我县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分依据

根据《环境保护法》《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凤凰县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13—2025)》《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制定凤凰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工作方案。

三、划分原则

为防治养殖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务必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二是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三是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与生态环境保护相一致原则;四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五是养殖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六是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四、养殖区域划分

根据划分原则,我县行政辖区内划分为适养区、限养区和禁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禁养区范围:

1、城市和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城市规划区及周界500米范围区域。

2、(1)县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沿岸陆域500米范围区域,主要包括:①万溶江:筸子坪至钟家寨取水口上游1000m;②沱江:长潭岗电站大坝至老司岩拦河坝;③长潭岗水库;④其它饮用水源保护区。(2)县域主要河流源头水保护区沿岸陆域500米范围区域,包括:①沱江凤凰源头水保护区,起于凤凰县两林乡叭歌村(沱江河源),止于凤凰县廖家桥镇满江村(乌巢河河口),全长38.5km;②万溶江凤凰源头水保护区,起于凤凰县鼓丈坪(万溶江河源),止于凤凰县吉信镇吉信村,全长20.7 km;③白泥江凤凰源头水保护区,起于凤凰县新场镇甘晒坪(白泥江河源),止于凤凰县新场镇报木林,全长24.5km。(3)县域内主要河流主要河段沿岸陆域500米范围区域,包括:沱江河老司岩拦河坝至木江坪镇河段,万溶江吉信镇至筸子坪镇河段,白泥江新场镇至水打田乡河段。(4)龙塘河水库、大小坪水库、乌巢河水库等县域内其它水库沿岸陆域500米范围区域。(5)作为饮用水源的骨干山塘沿岸陆域500米范围区域。

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和主要旅游景点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4、乡镇集镇建成区、科教文化区(学校、医院)及农村居住相对集中区等人口集中的敏感区域。

5、县域内G56和G65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区域,209国道两侧200米范围区域,308省道两侧100米范围区域。

6、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县政府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禁养区和适养区过渡区域,是对禁养区的保护,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养殖规模,禁止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区域。

限养区范围:

1、县城居民集中居住区、城市规划区周界500—1000米的范围区域,乡镇集镇建成区、科教文化区(学校、医院)及农村居住相对集中区等人口集中的敏感区域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区域。

2、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河流源头保护区、主要河流主要河段等划定的禁养区周界外延500米范围区域。

3、县域内规划的产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除外)周界500米范围内区域,廖家桥工业集中区、齐良桥高铁新城区、阿拉(含落潮井)空港规划区周界500米范围区域。

4、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和主要旅游景区禁养区周界外延500范围区域。

5、各水库沿岸陆域500—1000米范围内陆域。

6、县级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

7、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规模养殖的其他区域。

(三)适养区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

五、区域管理规定

通过分期分批实施畜禽养殖场搬迁、污染综合治理等措施,逐步调整全县畜禽养殖业区域布局,加强畜禽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养殖污染防治,规范养殖环境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兴办规模养殖场,建设前应由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并获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养殖用地要符合规划,严禁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一)禁养区的管理规定

1、禁养区范围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包括年饲养猪40头以上(含本数,下同)、牛20头以上、羊50只以上、鸡(鸭、鹅)500羽以上的养殖场(户)。

2、禁养区范围已建畜禽养殖场(户),由县人民政府核查后确定搬迁时限并限时搬迁。

3、所有禁养区范围的养殖场(户)在未搬迁前须进一步完善环保设施、落实环保措施。

(二)限养区的管理规定

1、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规模,其中年饲养猪不得超过200头、牛不得超过50头、羊不得超过200只、鸡(鸭、鹅)不得超过5000羽。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要逐步降低饲养量。对限养区内现有的养殖场(户)大力推广粪污治理技术,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控制和缩小畜禽养殖规模,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2、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相关要求。

(三)适养区的管理规定

1、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须以“不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为原则,在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前提下,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鼓励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

2、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制度。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得任意向河流或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渣、污水等,否则按环保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3、新建畜禽养殖场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实施清洁养殖,采取清污分流、粪尿干湿分离和落实畜禽养殖场废渣、臭气、废水、畜禽尸体安全处置等措施。

4、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

(2)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1000米以上,距离其它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3)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禁养区区域边界。在禁养区附近建设的,应设在其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养区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凤凰县养殖业“三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利局、县规划局、县执法局等有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由县畜牧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工作纳入各相关部门目标考核内容,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同时要充分结合美丽湘西建设、查非纠违、河长制管理等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养殖污染治理。

(二)强化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负责做好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有序关停、转迁,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要责任到人、到村到户。同时,协助县环保、畜牧、国土资源、水利、公安、执法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顺利实施畜禽养殖划定规划。

(三)强化部门职责。自2017年起新建、改扩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行雨污分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2017年前建设的规模养殖场要进行全面治理和改造,确保达标排放。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县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规划和指导,对畜禽养殖业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养殖环保设施。推动散养密集区逐步实行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县环保部门要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职责,对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做好规模养殖场环评审批,及时查处养殖业违法排污行为,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责排查县内规模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规范县域内养殖场(企业)用地审批,打击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县执法部门要抓好县域城区、景区违章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工作;县水利部门要结合河长制开展养殖场对水源面点污染治理工作;县公安部门负责养殖场污染治理方面紧急事态的处置工作。

(四)加大宣传造势。起草发布张贴管理通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新闻公开曝光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规模养殖场;积极宣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事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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