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开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1313
  • 文号:凤政办发〔2017〕24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08-07
  • 统一登记号:FHDR—2017—01018
  • 登记日期:2017-08-07
  • 发文日期:2017-08-07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开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2017-08-07 来源: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新开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设项目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根据《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湘西自治州总工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州人社发〔2016〕35号)和《湘西自治州五个文明建设绩效考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7年县市五个文明建设绩效考核指标><2017年湘西经济开发区五个文明建设绩效考核指标><2017年州直单位五个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共性指标>的通知》(州绩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现就做好新开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

各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守住底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行动,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广泛宣传,为推进新开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明确要求,落实措施

为确保我县新开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更好的实施,确保完成州对县五个文明绩效考核指标,根据四部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相关规定和要求,把新开工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决定对2017年8月1日起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把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前置条件,各项目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时,须要求项目实施方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方可给予办理。对于未能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2017年7月31日之前已开工的且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须督促其参加工伤保险。

三、加强领导,强化协调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在每月末与县人社部门相互通报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完工情况及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双方适时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联合督查,通过部门联动,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

(二)县人社部门要做好新开工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宣传和参保工作,营造良好的参保氛围,帮助建设项目职工全面了解国家政策和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权利,提高维权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工伤保险权益。要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在建设行业的保障作用,全力保障建设行业职工的工伤权益,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三)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监管工作,对项目参保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违规操作。要积极配合县人社部门对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完成情况与有关单位的年终绩效考核挂钩。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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