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0759
  • 文号:凤政办发〔2017〕13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05-05
  • 统一登记号:FHDR—2017—01002
  • 登记日期:2017-05-05
  • 发文日期:2017-05-05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05-05 来源:凤凰县人民政府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管理,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运行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推动个人账户节余资金家庭共济

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障费用,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医疗保障费用具体包括以下两种:

(一)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家庭成员无个人账户或其个人账户历年结余不足时,在凤凰县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门诊医疗费用。

(二)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家庭成员使用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

二、用个人账户节余资金缴纳社会保险(试行)

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2000元以上的参保人员,可将2000元以上部分用于为其本人、家庭成员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缴费。

三、结算管理

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的费用结算由县医保中心具体实施。

用于家庭成员间共济互助的医疗保障费用,原则上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从职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中划扣,由县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用于为其本人、家庭成员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填写《凤凰县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出费用申请核销表》,并持医疗保险卡及缴费凭证,于每年3月31日前到县医保中心核销。

四、组织管理和监督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各负其责。县医保中心负责审查享受人员的资格和费用结算,县人社局负责考核、监督、管理县医保中心的业务工作,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监督、审计基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情况,县卫计局负责监控医院的运作。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确保老百姓享受到政策红利。

本通知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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