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0755
  • 文号:凤政办发〔2017〕9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04-01
  • 统一登记号:FHDR—2017—01005
  • 登记日期:2017-04-01
  • 发文日期:2017-04-01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04-01 来源: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凤凰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湘政发〔2017〕4号)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立足县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控制土壤新增污染为切入点,以保护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为重点,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土壤资源持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强化受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控制,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目标要求,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及隐患得到全面管控。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做好土壤防治基础工作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机制,按照国家制定的土壤调查技术规范要求,制定并完善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9年底前掌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卫计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优化整合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监测点位设置,重点掌握农用地、饮用水水源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等敏感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18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结合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数据,2018年底前,建立全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林业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强化网格化监管,重点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对严重违反土壤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林业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国家、省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耕地为重点,系统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为严格管控类。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试点,有序的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同时,及时更新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牵头单位: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林业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一是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被确定为优先保护类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倾斜。推行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进行预警提醒、约谈,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追责等措施(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二是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等行业企业,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对严重影响优先保护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企业,要予以限期治理,仍不达到治理要求的,2017年底前,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参与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3、着力推进各类地块的安全利用。各乡镇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对安全利用类集中的耕地,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化学阻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建立耕地污染治理技术及产品效果验证评价、生态风险评估制度,防止对耕地产生新的污染。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有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牵头单位: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4、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要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对生产、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进行打击。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牵头单位: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参与单位:县食药工质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严控建设用地准入,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备案(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乡镇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现有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存在潜在污染扩散风险的,责令相关责任方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发现污染扩散的,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参与单位: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3、落实监管责任。县规划局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县环保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参与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严格用地准入。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等有关单位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参与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严格保护未污染土壤,防范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荒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严格落实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县环保局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商住、学校、医疗、养老机构、人口密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相关要求,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与利用、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加强分区管理(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参与单位: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预防工作

1、强化工矿污染和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县环保局要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及时上传相关数据,并将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负责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参与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措施,阻断其污染扩散途径。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牵头单位:县安监局,参与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3、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落实国家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4、规范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全面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铬渣、砷渣以及废水、废气处理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完成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报废汽车、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5、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一控两减三基本”行动。实行节水、控肥、控药,加大配方肥、有机肥、缓控释肥料、土壤调理剂、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等推广应用,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因地制宜地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二是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设施设备配套建设,到2020年,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设施达到75%以上,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资源,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含深埋处理数)(牵头单位: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参与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6、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要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禁止工矿企业排放废水直接用于农业灌溉。灌溉水无法达标或导致土壤污染严重的,要及时调整种植品种,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参与单位:县农业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7、减少生活污染。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开展农村生活垃圾5年专项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加强垃圾处理监管能力。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推行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区域统筹,努力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规划,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完成土壤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规划。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库,有步骤、有计划分年度实施(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配合,明确责任,确保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制定并公布本单位土壤防治工作方案,分年度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同时要统筹协调,搞好配合,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土壤防治污染的重大问题,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

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激励政策。逐步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土壤环境保护的工作经费。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扶持有机肥生产、可降解农膜推广、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三)落实企事业单位责任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管理规程。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

(四)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依据目标任务和“一岗双责”严格考核。一是县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及各乡镇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对各乡镇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评先评优、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二是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县审计局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依法实施审计监督。三是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年度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负责人;整改完成前,对有关乡镇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和《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湘办发〔2016〕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的,终身追究责任。

(五)依法公开土壤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加大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区域内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去向,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有奖举报,充分发挥“12345”“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积极搭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平台,发挥环保志愿者的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和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环境事务。

(六)增强土壤环境保护意识

制定完成全县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中。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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