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道路交通事故后续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0753
  • 文号:凤政办函〔2017〕28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4-03-07
  • 统一登记号:FHDR—2017—01003
  • 登记日期:2017-03-06
  • 发文日期:2017-03-07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道路交通事故后续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2017-03-07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凤凰县道路交通事故后续处置工作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7日   

凤凰县道路交通事故后续处置工作预案

为高效、及时、安全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治安秩序良好,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交通安全设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积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义务和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切实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和指挥,以县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负责制,有关部门(单位)须与县、乡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与协调作用。

(三)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四)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应急指挥机构(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整体作战,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发展。

二、相关单位职责

县委政法委:协调、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督促做好事故责任彻查工作。

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维护应急处置现场秩序,组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对肇事者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控制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事故发生地段是否属于道路范畴的调查和界定、营运车辆交通事故纠纷处置的协调、涉及公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纠纷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公路、安全设施,完善相关交通标志;参与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督促肇事道路运输经营业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负责对因交通事故、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原因毁坏道路或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交通中断或封闭交通的情况给予及时处置。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县内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批复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和非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县监察局:负责组织对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

县住建局:参与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负责维护、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

县执法局:负责城区景区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及处置。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医疗队伍,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员实施紧急救治;完善120急救运行体系,督促医疗机构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抢救机制,切实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的综合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缩短抢救伤员的时间,使道路交通事故伤员能够得到及时救治;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要求,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救治费用标准和出院要求,督促医疗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院前抢救、院中治疗的能力建设,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医疗诊断流程;督促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医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者,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绿色通道,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必要的医疗费用;积极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医疗救治相关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协助及时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的治疗氛围。

县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资金规范使用。

县民政局:对符合民政救助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公安交警情况通报后,及时派人协助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对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不明的当事人、居住在外地无法独立行动的当事人提供民事救助,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当事人提供救助;对身份不明,且不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身份不明的当事人代理其民事行为;对生活确有困难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民政救助。

车辆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中伤亡人员和车辆的保险理赔工作,依法及时预付伤员抢救费用。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对抢救费的预付协商不成,且机动车已参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时预付抢救费;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足以支付抢救费用,机动车参加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依法预付伤员抢救费用;对不依法承担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预付资金;对无法追偿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预付抢救费用的,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代位支付。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后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因道路交通事故中不稳定事件的处理;在接到有可能出现不稳定因素的报告后,应迅速召集相关部门、乡镇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指导并督促相关单位、乡镇进行妥善处理;发生涉稳案事件,应迅速报告领导小组,并赶赴现场组织处置工作。

县通信管理部门(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前期处置与后期纠纷化解,信访涉稳稳控工作;接受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损害赔偿调解申请,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协助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伤者抢救、尸体转运、现场调查和现场撤出工作;积极做好死伤者家属疏导化解工作,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政策;对确有困难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依规为其提供帮助,依法依规依程序申请协助。

三、应急处置

(一)应急处置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群众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救助受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2、接警后赶赴现场的交警、医疗急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立即救助受伤人员。交警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

3、发生III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州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发生II级、I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州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提请州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赶赴现场处置事故并及时报告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州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统一听从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

(二)应急处置指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属地原则在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秩序维护组、急救抢险组、现场勘查组、调查访问组、施救清障组和善后安抚组,并预留机动力量。当事态演变扩大到III级、II级、I级时,由州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迅速报请州、省级指挥长,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措施,组织公安、交警、医疗急救、保险、消防等相关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处置救援。

(三)应急处置措施

抢救伤者,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设置警示标志,封闭现场,必要时封闭现场路段或道路;排除险情,严禁在险情未消除前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交通肇事者,必要时将肇事者带离现场,严防发生意外;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现场照相、现场录相、绘制现场图和调查访问,提取相关证据;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四、善后工作

(一)善后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及时将肇事车辆拖离至安全地带,清除路面障碍物,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法规处理。卫计部门应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部门(单位)做好丧葬抚恤工作。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事故发生所在乡镇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后续调解及稳定工作。

(二)事故调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完毕后,交警部门要开展相关调查,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认定事故责任。

(三)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交警大队会同县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

组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按规定和相关程序请求驻凤武警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二)财力保障

县财政部门应及时保障应对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所需经费。县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物资保障

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物资,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四)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参与到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中,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指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邻近医院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五)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道路交通事故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急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救援需要,依法调集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六)治安维护

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管制工作,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在一定区域内实行紧急状态控制。

(七)人员防护

在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当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等部门应及时疏散人群。

(八)通信保障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九)公共设施

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等有害物资的监测和处理。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需要相协调、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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