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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0743
  • 文号:凤政发〔2017〕12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06-15
  • 统一登记号:FHDR—2017—00009
  • 登记日期:2017-06-14
  • 发文日期:2017-06-15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县高职中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6-15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县城投公司、县民生公司:

《凤凰县高职中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5日

凤凰县高职中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凤凰县高职中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合法、合规及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资金是指用于实施本项目的财政配套资本金、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的贷款资金以及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用于本项目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资金用途包括:工程建设支出、工程建设其他支出、设备投资支出、贷款利息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对本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凤凰县民生扶贫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民生公司”)作为凤凰县高职中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借款承贷主体,负责项目贷款申报及支付工作;负责本项目贷款资金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负责与国开行、用款责任主体、设备采购单位等签订相关法律文件;负责审核及呈报资金拨付资料并拨付项目资金。

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对工程的真实性及工程质量合法合规性负有直接责任;负责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工作;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单位申报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有直接责任。

凤凰县职业中专学校(以下简称“县职中”)及凤凰县南华中学(以下简称“县南华中学”)作为本项目配套设备的采购主体,负责会同县采购办等相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依法依规对本项目相关配套设备进行政府采购;负责组织设备供应商申报拨付设备采购费用,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应设置内部相关专业管理机构或专业管理人员,明确其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职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及资金拨付流程

第六条  承贷主体与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和项目建设支出预算,筹集资金,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七条  资金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得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得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项目资金。

第八条  本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原则。承贷主体以基本建设存款专户归集项目资本金,在国开行贷款开设专户归集本项目贷款。

第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流程

一、工程款拨付流程

(一)县民生公司与县城投公司签订项目代建协议;县城投公司依法依规选取项目勘探、设计、施工公司并签订项目勘探、设计、施工等协议,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进度施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二)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应按实际情况编制竣工结算资料,县城投公司、县职中、县南华中学、县质监站、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组织审查竣工结算资料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对于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设计文件,以及不符合承包合同约定的,一律不予验收。由有关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进行验收。

(三)资金拨付。本项目工程款及工程其他费用按照县城投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求支付。由县城投公司收集项目合同、工程计量表及发票等相关资料呈报县民生公司。由县民生公司审核后将工程款直接拨付给各施工单位,未能直接拨付的款项转付给县城投公司,由县城投公司转付给第三方。项目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前,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投资额的70%。

二、设备采购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县民生公司与县职中及县南华中学签订设备采购委托协议。本项目相关配套设备由县职中及县南华中学会同采购部门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并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二)设备采购后,由县职中及县南华中学进行验收工作,编制交接验收清单。

(三)县民生公司凭设备采购主体提供的政府采购资料、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和设备交接验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将相关款项拨付给设备供应商。

(四)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三、本项目其他费用由县民生公司按照相关合同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民生公司要加强对用款人以及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资金管理台账,落实贷款资金对账制度。

第十一条  县城投公司要加强对本项目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规范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县城投公司要对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负有监督责任、对呈报的资料真实性负有审查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国开行等部门协同各责任单位对本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工程建设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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