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的通告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0737
  • 文号:凤政通〔2017〕2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04-28
  • 统一登记号:FHDR—2017—00007
  • 登记日期:2017-04-27
  • 发文日期:2017-04-28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的通告

2017-04-28 来源: 【字体: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城市良好秩序,提升城市文明水平,营造舒适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结合县情实际,现就县城规划区及沱江镇至廖家桥镇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产品以及电子礼炮、冷烟花等。

二、在县城规划区及沱江镇至廖家桥镇部分区域内,除本通告第三条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节日庆典、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理由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沱江镇齐良桥村—长坪村—木里桥村—廖家桥镇漾水坨村—廖家桥村—瓦场村—菖蒲塘村(长坳片、菖蒲塘片)—木根井村—沱江镇土桥村—南华山国家森林公园—X047与X055交界路口—杜田村—棉寨村所包含的区域范围。

三、凤凰古城保护区和南华山国家森林公园区域任何时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按照地方传统民族风俗习惯,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五、正月十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燃放符合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清明节可以在坟墓、墓室旁安全地点燃放;重大节庆活动中须举办焰火晚会的,由举办单位报县公安部门审批燃放时间、地点、数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凤凰古城保护区(范围为东正街、十字街、文星街、中营街、登瀛街、南边街、北边街、回龙阁街、老营哨街、史家弄、老菜街、沙湾街等历史街区)和南华山国家森林公园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段(包括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五、元宵节等节日)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五、沱江镇人民政府、廖家桥镇人民政府为实施本通告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宣传、教育、巡查、劝导、制止和上报工作,配合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六、县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监督管理和处罚;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县城规划区外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监督管理和处罚;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组织协调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县消防、环保、宣传、财政、民政、食药工质、交通运输、教体、房产、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燃禁放”相关工作。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其烟花爆竹,对违规燃放的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由公安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个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州驻凤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同时追究该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纳入对该单位五个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内容。

九、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县人民政府将对举报查实的市民予以奖励。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县执法局举报电话:3227938,县安监局举报电话:3221546,沱江镇人民政府举报电话:3221044,廖家桥镇人民政府举报电话:3771401。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告精神不符的,以本通告规定为准。《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县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凤政通〔2014〕1号)文件同时废止。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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