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关于认真做好全县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6-01473
  • 文号:凤政办发〔2016〕24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4-12-09
  • 统一登记号:FHDR—2016—01016
  • 登记日期:2016-12-09
  • 发文日期:2016-12-09

关于认真做好全县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6-12-09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让更多老年人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根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15〕18号)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35号)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做好凤凰县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时间和标准

凡具有我县常住户口,且于2016年7月1日前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自2016年7月1日起可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高龄津贴。

二、资金来源

县财政专项预算安排。

三、发放方式

高龄津贴采取社会发放形式,通过“一卡通”或银行卡打卡方式统一发放,每季度的季末月发放该季度高龄津贴。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审查、审核

1、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由本人或其亲属携该老年人的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及两张2寸彩色近照,到所在村委会(社区)进行登记,如实填写《凤凰县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审批表》,经村委会(社区)进行初审评议,并在辖区内张榜公示7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社区)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社区)公章,将申请材料报所辖乡镇民政办审核。

2、各乡镇民政办接到村委会(社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在审批表相应栏内分别签署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公章,及时将申报资料汇总报县老龄办。

3、县老龄办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并审批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审核审批结束后,申报资料由所在乡镇民政办、县老龄办各留存一份,其汇总表(包括异动情况)须及时送县财政部门留存。

(二)新增、异动、死亡人员的申报审核

1、符合条件需要新增申报的老年人,由其本人或亲属按相关程序办理。

2、对已享受本县高龄津贴因户口异动迁出本县的老年人,自迁出户口的下个月起取消其高龄津贴。迁入本县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须及时申报高龄津贴审批资料,经审批同意后的当月开始发放其高龄津贴。

3、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后,自死亡的下个月起不再享受高龄津贴。其家属应及时主动向所在乡镇民政办或县老龄办申报。

4、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须于每年的6月中下旬和12月中下旬将一张当月2寸彩照交所在乡镇民政办复核汇总,报县老龄办备案审查。否则,自下季度开始,停发该老年人的高龄津贴。

(三)注意事项

1、老年人照片必须是有当月明显年月刊号、能准确反映拍摄时间的2寸彩色生活照。

2、高龄老人年龄满100周岁时,自当月起按百岁老人管理要求进行申报,批准后发放百岁老人生活保健费,同时取消其高龄津贴。

3、银行存折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切勿遗失、损坏。发生遗失或损坏时,应及时到银行挂失并补办,同时报县老龄办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发放高龄津贴是关注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横幅等媒体和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二)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好综合协调作用,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工作程序,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落到实处。

(三)县老龄办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审查、审核、审批工作,坚持动态管理,做到不漏发、不多发;做好入户抽查核实工作,杜绝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对贻误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附件:凤凰县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审批表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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