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关于印发乌巢河水库建设项目援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6-01221
  • 文号:凤政办发〔2016〕15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4-09-14
  • 统一登记号:FHDR—2016—01010
  • 登记日期:2016-09-14
  • 发文日期:2016-09-14

关于印发乌巢河水库建设项目援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9-14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乌巢河水库建设项目援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   

乌巢河水库建设项目援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烟草行业援建凤凰县乌巢河水库工程项目及资金监管,规范监督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湖南省烟草补贴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湘发改农〔2011〕1062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烟草公司关于印发〈烟草水源工程援建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湘烟办〔2016〕135号)、《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水源工程援建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烟办〔2015〕4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条  乌巢河水库建设项目是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援建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法人为凤凰县乌巢河水库管理所。

第四条  乌巢河水库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期评价等。项目建设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并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合同签订、按合同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竣工验收,并严格控制费用性支出,保证建设资金按规定程序、范围、标准和用途使用,确保项目援建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使用及管理信息,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结(决)算。

第三章  援建资金管理

第七条  资金账户管理。项目法人须在县内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援建资金专户,对资金实行专账专人核算管理。

第八条  管理程序及使用范围。中国烟草总公司援建乌巢河水库项目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至凤凰县乌巢河水库管理所援建资金专用账户。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工程价款、设备材料价款、工程信息化管理、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等)和勘测、设计、审计、监理、咨询、招投标等六项工程管理费用(此六项费用比例不得超过援建资金总额的10%)支出。项目法人管理费用(如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培训考察费等)、征地及移民搬迁资金、占地补偿资金、青苗补偿资金、水土保持资金、环境保护资金、村容村貌整治资金、交通费用及办公固定资产等不得在此援建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资金拨付。援建资金拨付按照基本建设计划、概(预)算、工程进度等原则办理。援建资金拨付严格按施工合同(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及县财政、审计、质监等部门共同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进行拨付,不得预付工程款。项目概(预)算、工程进度、竣工结(决)算由县审计局审核确认。对不按程序提供资料,不按规定程序审批,不符合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不得拨付援建资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不予支付资金: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的;

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结算手续不完备的;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做好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登记账簿,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工程进度、设备采购、材料、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会计记录,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援建资金要严格按资金计划批复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单位在项目筹备开始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在建设、试运行、验收总结等工作中发生的管理性费用。其开支范围、业务招待费支出等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竣工结算,编制竣工结算书送县审计局审核。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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