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关于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6-01462
  • 文号:凤政办发〔2016〕13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1-08-05
  • 统一登记号:FHDR—2016—01005
  • 登记日期:2016-08-05
  • 发文日期:2016-08-05

关于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通知

2016-08-05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凤凰本土特色的传统村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办发〔2015〕5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通知》(州政办发〔2016〕12号)等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重要意义

凤凰县是苗族、土家族等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自然生态环境良好、民族民俗文化浓郁,传统文化资源丰富,是民族文化遗产不可多得的“活化石”、“博物馆”。目前,全县共有340个行政村上千个自然村落,其中具有民族民俗文化特色等保护价值的村寨80余个,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8个。过来,受规划保护乏力、基础设施不完善等因素影响,传统村落自然损毁和人为破坏现象严重。加快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有利于保护和传承凤凰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延续民族民俗风貌;有利于继承和彰显独特地域文化,提升和丰富文化旅游内涵;有利于推进精准脱贫,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抓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

二、进一步加快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

实施传统村落规划编制工程、保护工程和保护利用示范创建工程,力争到2018年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基本实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形成一批“保护规范、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景观协调、特色彰显”的传统村落。

(一)传统村落规划编制工程

在第四批中国传统村落公示后一年内,完成公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任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要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并履行相关程序后,纳入保护发展规划。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由保护单位制定保护措施,报经评定该项目的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保护发展规划。有古地域名称的村寨,一律不得擅自更改地域名称。国家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州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建立规划审批备案制度,严格依照保护发展规划实施项目建设,确需修改和变更规划的,应得到原审批单位同意后方可修改或调整。对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州财政将按每村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牵头责任单位:有关乡镇;配合单位:县规划局、县旅文局、县文物局、县财政局)。

(二)传统村落保护工程

1、集中整治生态环境。结合生态县创建工作,集中开展农村安全饮水提升工程,实施“五小水利”设施建设,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大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和饮用水源保护力度,确保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方便。结合生态村庄创建工作,实施“补绿”、“造景”工程,充分利用房前屋后空闲地栽种本地植物,营造庭院绿化区和公共绿化空间。加大传统村落周围山林保护力度,严禁采伐生态公益林,对传统村落内的古树林木及珍稀树种实行挂牌保护。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全面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公布大气环境指标,确保空气质量达标达优。结合基本农田保护,集中开展土地综合治理,全面清理整治“两违”行为,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确保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牵头责任单位:有关乡镇;配合单位: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

2、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城乡同建同治,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进一步配备和完善焚烧炉、垃圾围、垃圾收集车等环卫基础设施,确保农村垃圾合理处理到位。设立公益性岗位,至少安排2名以上专职保洁人员,负责村内日常保洁和垃圾清运。积极探索农村垃圾市场化处理机制,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集中处理”保洁模式。结合新农村建设,拓展通村道路,实施村间道路改造和改水、改厕、改厨、改路、改栏、改电“六到农家”工程,力争用三年时间统筹解决好村内居民出行、居住、饮水、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问题。实施“村村亮灯”工程,村内主要道路要安装美观、实用的路灯。结合农村大屋场消防安全工作,强化村落内消防管理,按照《湘西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古建筑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要求,完善消防设施配置(牵头单位:有关乡镇;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环卫局、县人社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消防大队、国网凤凰县供电公司)。

3、整治修缮建构筑物。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整治和修缮,在村内集中场所和主要路口设立传统村落标示牌或文化墙,及时拆迁危旧房屋和违法建筑。对村内大宅院、古建筑等历史建筑遗址遗存遗址(含文物保护单位),依法依规进行保护性修建。结合特色民居保护整治工作,整村推进传统村落危房改造,将符合规定的危久房屋全部纳入改造范围。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农房建筑设计方案,并严格依照设计方案进行整治和改造。到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传统村落危房改造和特色民居保护整治任务(牵头单位:有关乡镇;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旅文局、县文物局)。

(三)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示范创建工程

以“神秘苗乡”和“兵站文化”两条精品旅游线路周边的国家级传统村落为重点,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示范创建工作,创建2个以上示范传统村落。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着力开展“四清五改”(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能源、清洁田园,改水、改厨、改厕、改栏、改房)、“四通五化”(通水、通电、通路、通宽带网,硬化、净化、亮化、绿化、美化)工作,确保基础设施完善。结合文化惠民工程,兴建村级活动中心、文化广场、公厕、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确保村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实施村村通工程,按照4.5米的宽度进行道路硬化,按3个/公里的标准增设错车道。加快村内通组道路和户间道路硬化,重点对通往中小学校、村卫生室、村文化广场等公共服务场所的道路进行硬化、绿化、美化,力争2017年底实现“户户通”。改造村落内林间小道,修建景观石、石桌、石凳等配套设施,就地取材,铺设青石板或鹅卵石路面,确保彰显地方特色。深入挖掘整理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建立各类非遗传习所,广泛开展非遗传承、培训、展示活动,使传统村落成为民族传统文化展示的窗口。合理利用传统材料资源,打造和推介以“游览山水风光、欣赏风土建筑、体验民俗风情”为主题的精品乡村游线路,广泛开展乡村游、自驾游、深度体验游等活动。到2017年,适时向旅游市场推出一批传统村落,逐步实现传统村落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到2020年,力争创建国家级示范传统村落旅游接待数量达到每年20万人次,收入200万元以上。通过5年努力,创建一批“设施完善、管理科学、利用合理、特色彰显”的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示范村落(牵头单位:有关乡镇;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旅文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经信局、国网凤凰县供电公司)。

三、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有关乡镇要按照《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办发〔2015〕5号)要求,成立领导小组,细化工作任务,明确专人管理,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各有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实施项目建设和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积极整合资源,加大资金投入。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的原则,依法积极整合住建、发改、扶贫、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等农村项目资金,集中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所需工作经费和示范创建奖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大专项资金安全监管,不得挪作它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督查考核,实行奖惩问责。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纳入县人民政府对相关乡镇和部门的目标管理内容,实行定期督查、半年通报、年终考评制度,将年终考评成果作为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责的重要依据。全县每年评选1—3个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示范村,给予一定的财政奖补。年度考核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的,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乡镇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约谈,其中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四)注重宣传推介,着力营造氛围。利用电视、网络、微信、广播、摄协、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大力开展“中国传统村落·凤凰行”、“凤凰最美传统村落”等系列宣传活动,以送图下乡、送戏进村等形式,重点对“大宅院·好故事”的传统村落进行宣传报道,切实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政策法规传达到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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