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 索引号:006686322/2016-01207
  • 文号:凤政通〔2016〕3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1-03-25
  • 统一登记号:FHDR—2016—00004
  • 登记日期:2016-03-25
  • 发文日期:2016-03-25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2016-03-25 来源: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农业生产过程的源头污染治理,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通知》及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印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通告如下:

一、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38种: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产品)、甲磺隆(单剂产品)。其中,胺苯磺隆和甲磺隆复配制剂产品自2017年7月1日起禁用。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作物上限制使用的农药19种: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水胺硫磷、灭多威、硫丹、溴甲烷、氧乐果、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丁酰肼(比久)、氟虫腈、毒死蜱、三唑磷,具体禁止使用于作物的种类、名称、范围按照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印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三、在有机农产品生产中严禁使用一切化学农药,大力推广生物防治技术、物理防治措施及农业生态防治。提倡使用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矿物源农药、动物源农药,如农用抗生素:春雷霉素、多抗霉素(多氧霉素)、井岗霉素、浏阳霉素、华光霉素;活体微生物农药:白僵菌、绿僵菌、蜡蚧轮枝菌、苏云金杆菌、枯草芽孢杆菌、蜡质芽孢杆菌、地衣芽孢杆菌、乳状芽孢杆菌、核型多角体病毒、颗粒体病毒;动物源农药:性信息素、寄生性、捕食性的天敌动物,如赤眼峰、瓢虫捕食螨、各类天敌蜘蛛及昆虫病原线虫;植物源农药:藜芦碱、蛇床子素、寡聚糖、除虫菊素、鱼藤酮、植物油乳剂、苦参碱、烟碱、印楝素、苦楝、川楝素;矿物源农药:硫悬浮剂、可湿性硫、石硫合剂、硫酸铜、王铜、氢氧化铜、波尔多液。

四、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禁用化学除草剂工作。禁止销售、使用环境兼容性差的化学除草剂,大力推广农业机械除草技术。

五、实施农药经营品种登记管理制度。农药经营者必须严把进货关口,对所经营的农药质量负责。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购销台账,详细登记农药来源去向,实现购销可追溯。经营人员在销售农药时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购买者农药的安全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

六、严厉打击违法销售使用农药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由县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各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宣传车、标语等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对高毒高残留农药禁用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广绿色高效农资产品,大力发展标准化生产技术。各乡镇要落实责任主体,积极开展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毒高残留农药禁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八、县农业、公安、市质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强化对全县农药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彻底清理甲胺磷、甲拌磷、涕灭威、特丁硫磷等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确保全县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九、实行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生产、销售、储存、使用本通告所列禁用农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举报。受理举报部门必须对举报人情况予以保密,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对举报情况经查属实的,每起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

十、产业园要带头执行化肥农药使用标准及流程,凡出现违规使用化肥农药的,取消该产业园所有扶持政策。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诉举报电话:0743-3260948。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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