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
  • 索引号:006686322/2016-01448
  • 文号:凤政通〔2016〕2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1-03-02
  • 统一登记号:FHDR—2016—00002
  • 登记日期:2016-03-02
  • 发文日期:2016-03-02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

2016-03-02 来源:凤凰县人民政府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维护全县信访秩序,保障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信访条例》《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湘公通〔2012〕4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全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信访行为,坚决依法打击违法信访行为,依法从严打击在国家重要节庆活动和党委、政府重大活动期间的违法信访行为。

三、全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畅通信访渠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信访接待场所,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县委群众工作部、县信访接待中心是县委、县政府专门设立的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固定场所,凡需到县委、县政府走访的群众必须到县委群众工作部、县信访接待中心提出信访事项,依法信访。否则,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若信访人不听劝阻,继续缠访、闹访或滞留的,由公安机关强制带离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聚众进行“打砸抢”;

(四)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五)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和违禁品;

(六)侮辱、殴打、威胁、谩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七)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八)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闹访、缠访,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九)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十)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静坐,张贴、散发材料,打横幅,呼喊口号,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或自杀;

(十一)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不按规定推选5人以下代表;

(十二)拒不按照法定途径提出诉求,或经三级信访作出终结答复仍继续信访;

(十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十四)信访人来访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各级新闻媒体须提前与县宣传部门联系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访和录音录像;

(十五)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扬言进京赴省上访而借机敛财。

五、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法信访人员,除依法处置其违法犯罪行为外,所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由信访人承担。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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