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关于建立凤凰县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006686322/2015-00839
  • 文号:凤政发〔2015〕21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12-01
  • 统一登记号:FHDR—2015—00004
  • 登记日期:2015-12-04
  • 发文日期:2015-12-04

关于建立凤凰县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5-12-04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城乡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湘发〔2013〕6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家庭经济困难、身体机能衰退需要他人照护服务的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养老服务提供资金支持的一种制度。我县从2015年起,以乡镇为单位,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基础上,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老年协会等单位和组织为依托,根据老年人的意愿,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重点是为65周岁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难以自理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

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服务对象确定

具有本县户籍,且居住在本县域内,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

(一)65周岁及以上;

(二)部分失能或完全失能。老年人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六项指标,只要有一项指标“做不了”,视为部分失能;有五项及以上指标“做不了”视为完全失能;

(三)家庭经济困难。

四、服务对象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二)初审。乡镇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填写《凤凰县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申请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县民政局经审查(含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

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服务对象出现迁离本县或不再符合条件、死亡等情况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自行终止。

五、服务补贴标准及方式

根据要求,我县2015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元。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经县民政局核准的养老服务对象,由县民政局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对象,县民政局按补贴标准向相关的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由养老机构为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对居家接受服务的养老服务对象,县民政局按补贴标准向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购买服务,由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为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提供服务,须与县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写明服务对象姓名、服务内容、时间等情况,提供服务后须有服务人员及服务对象签字。县民政局按照服务内容和标准受理结算事宜,并对服务对象进行走访核实,核实无误后,予以结算。

六、服务内容及对服务机构要求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具体服务内容包括送餐、助浴、巡诊、康复锻炼、陪送看病、卫生保洁、陪聊天等。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和老年协会等单位和组织按购买协议为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的服务标准,须建立健全相关的养老服务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七、资金保障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八、监督管理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挤占、截留和挪用。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台账,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九、责任追究

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立即停发并追回所骗取的资金,取消当事人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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