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
凤政函〔2023〕43号
凤凰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23〕11号)文件精神和州民政局会议精神及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纪要有关要求,结合县情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内容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22年600元/月提高至65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22年4620元/年(即385元/月)提高至5040元/年(即420元/月)。
(二)确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基准线。按照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进行计算,确定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以城市975元/月、农村7560元/年为基准线。
(三)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由2022年780元/月提高至845元/月;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由2022年500元/月提高至546元/月;城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与2022年保持一致,仍为800元/月。
(四)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保障标准。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由2022年年950元/月提高至1100元/月;集中养育孤儿由2022年1350元/月提高至1500元/月。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集中供养孤儿标准同等保障,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的50%保障。
(五)提高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根据《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州人社发〔2022〕13号)文件精神,自2022年4月1日起,全州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550元/月(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和15元/小时(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2023年全县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维持2022年标准,全自理人员、半护理人员、全护理人员补助标准各按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计算,即分别为155元/月、258元/月、517元/月。
二、调整标准执行时间
以上标准水平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具体工作要求
此次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基准线以及特困供养相关标准,是我县落实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统筹安排实施。县民政局要做好提标资金测算及精准发放等工作;县乡村振兴局和县民政局要密切配合,确保防返贫监测对象人均收入基准线与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基准线一致,常态化开展监测识别和帮扶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资金预算保障和监督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对象审核确认及动态管理调整,告知对象救助保障标准,上下联动,全面完成提标任务。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