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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凤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2024-06-18 来源:凤凰县人民政府 【字体:

凤政发〔2022〕22号

凤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凤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凤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2日

凤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法委发〔2022〕5号)、《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及湖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县司法局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监督县直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以县司法局和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外聘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党政机关可以向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法学专家颁发聘书。

外聘法律顾问以及免去或者解聘法律顾问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司法局备案。

外聘的法律顾问未经授权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和参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严把外聘法律顾问政治关、业务关、品行关,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人选一般应当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曾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和其他不适宜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人员,以及近三年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不得聘为法律顾问或者承担法律顾问工作。

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或者聘请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应当征求县司法局的意见,由县司法局协助对其政治表现、职业操守、专业特长、服务能力等进行审查把关。

外聘法律顾问的聘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可续聘。

第五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建设,县司法局应及时给予指导。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录用应当优先从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招录。

第六条 县财政局将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据实保障,专款专用。

外聘法律顾问所需费用标准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制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有利于调动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七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

外聘法律顾问负责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负责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负责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负责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负责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负责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政府及工作部门在履行下列职责时,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要行政行为;

(三)拟制定规范性文件;

(四)拟起草、审查、修改对外签订的政府合同;

(五)其他重大行政行为。

第八条 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管理,将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及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查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聘请单位根据法律顾问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聘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五年内不得再聘。对外聘的律师、法学专家一般每个聘期考核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每年考核一次;对外聘的律师事务所一般每年考核一次。

县直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聘请的法律顾问名单以及法律顾问续聘、解聘情况,以及队伍建设及工作情况、考核情况,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条 县司法局对县人民政府交办的重大法律事务,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集体研究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聘请法律顾问,处理园区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公益类事业单位等聘请法律顾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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