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凤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0日
凤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运行,凤凰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凤凰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履行政府职能,办理行政事务适用本规则。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省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中共凤凰县委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打造“三区两地”、建设“五个凤凰”、谱写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凤凰新篇章而努力奋斗。
四、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担当,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民主公开。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五、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及各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
六、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章,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清廉。
七、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副县长、县级领导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协调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县人民政府县处级正职和县处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干部受县长委托,负责某方面具体工作或专项任务。
办公室主任在县长、副县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八、县长离县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县长、常务副县长同时离县期间,由县长委托一名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九、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及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审计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政令畅通,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力打造“三区两地”,建设“五个凤凰”,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以推进县域和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为抓手,健全城乡治理体系,深化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实现“大事全网联动、小事一格解决”。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加强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建设,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完善公共政策,逐步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共享发展。
十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顺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计划,严格“三线一单”管控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推广应用绿色技术,大力发展绿色矿业、绿色低碳产业,加强生态修复保护,探索出一条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发展优势的有效路径。
十六、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更高标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依照宪法和法律及民族区域自治相关规定,制定和实施适合本县实际的政策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发展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要求,履行职责,担当责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十八、建立健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和县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十九、坚持按计划科学民主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制发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有利于指导和推动工作,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起草,县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解读工作由文件起草部门承办。完善和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实现废、改、立相统一。
县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负责备案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规定不适当或超越权限、程序违法的,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作出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就重大项目、重要合作事项、重大资产处置等与相关方签订各类合同、协议的,由县司法局进行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将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四、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重要项目、重大政策措施、大额度资金分配使用、社会治理等重要事务,以及县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县人民政府立即决策的,可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分管副县长按职责权限临机决定,事后及时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性意见;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职能工作职权、财政资金分配的,要进行廉洁性评估。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县政府法律顾问、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需要报请州人民政府或县委批准,或依法需要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请州人民政府或县委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批准。
二十八、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通过并实施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按职责分工抓好决策落实,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决策后评估机制和决策执行情况监督落实机制,为决策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依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做好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决策方案。
第六章 推行政务公开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均应及时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文件解读,应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同步公布。
三十一、建立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以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电子政务外网为依托,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其他服务事项,深入开展“一件事一次办”,推进政务信息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共享,推动更多事项“一网通办”。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和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红黄牌”制度,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12345”政府服务热线,提高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逐步实现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共享,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提案。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依法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涉及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需出庭应诉的,由县司法局负责。自觉接受审计等专项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及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认真履行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申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由县司法局依法受理和办理。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新时代广大干部新担当、新作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目标管理考评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推荐、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提高行政效能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属于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县长负责;跨分管范围的,原则上由县长指定一位副县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县长配合。县人民政府领导离县期间,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县政府其他领导处理相关事务、参加上级会议、出席县内有关活动。
三十九、严格实行层级管理制度,依法授权,科学授权,建立分级负责、分工负责机制,强化工作职责,提高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服务意识。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其分管联系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组成该领域的县人民政府工作班子,该领域的办事、办文、办会等事项原则上由该工作班子负责调度、安排和办理。同时积极发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参谋、承办、协调、服务作用,通过任务登记预安、推送跟踪、督导督查、销号评议等方式,坚持对相应工作班子负责的重大项目、重要工作、重点任务实行闭环管理,强化结果运用,高效推进工作落实。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原则上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严禁未经部门沟通协调的事项直接提交县政府办或者上交县政府处理。
四十、切实规范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请示事项和事务性工作的办理,部门需要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协调解决的事项、颁发的公文、召开的会议及其他有关工作,由联系该项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先期组织研究协调、初审和办理,再报告分管副县长。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压缩办文时限,强化送签跟踪,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从严控制会议的数量、时间、参会对象和规格,规范办会,提高办会实效和效率。从严控制事务性活动数量并严格按程序报批,简化流程,缩短周期,提高工作时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和高效运转。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坚决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强化工作调度,及时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贯彻落实情况。要高度重视领导批示(交办)工作的跟踪落实,建立台账,限时办结,及时反馈。县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实行“一周一交流、一月一通报、一季一讲评、一年一总结”机制。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强化群众观念,密切联系群众,提升群众满意率。对群众来信来访接处,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告知制,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处理的,要说明原因和时限,提高群众满意度。
四十三、县人民政府实行月工作安排制度。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于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内,对下个月的工作进行安排,提出月工作安排计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县人民政府各位领导同志的月工作计划进行统筹,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具体由县政府督查室承办。
四十四、强化智慧湘西综合协同办公系统运用,提高公务处理效率。除密级文件以外,所有文件均应通过智慧湘西综合协同办公系统处理,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及时登录智慧湘西综合协同办公系统处理公文。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智慧湘西综合协同办公系统的签名和签批意见,与在纸质文档上的签名和签批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五、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碰头会议制度。
四十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县人民政府县级干部、党组其他成员、办公室副主任按规定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领导和县委有关部门领导列席会议;可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乡镇人民政府和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者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县委重要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向州人民政府及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议案;
(三)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县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形势,通报有关情况;
(六)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须有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县人民政府县级干部、党组其他成员、办公室副主任、县审计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司法局局长、县城投办主任按规定列席会议;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县纪委监委一名领导列席会议;可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乡镇人民政府、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四十八、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者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解决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专项问题和专项事务;
(二)研究落实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统筹安排全县性的重要活动;
(四)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有关重要请示事项;
(五)研究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相关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县级干部、党组其他成员、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按会议要求列席。
四十九、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和具体工作的协调布置。
五十、县人民政府县长碰头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或者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开。县长碰头会原则上每周五下午举行。会议主要任务是:对县人民政府一周工作情况进行梳理回顾,对下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县长碰头会议参会人员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办室负责人按要求列席。
五十一、坚持办会流程管理(见附件1:凤凰县人民政府办会流程图),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办公室主任统筹安排,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应当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提交县人民政府,会议文件材料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应当预留充足时间。不允许临时增加议题,禁止准备不充分、不成熟、无实质内容和明确意见或未经协调的事项及法律政策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的议题上会。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联系该项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相关工作人员及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人民政府县长碰头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文秘办负责。
五十二、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和论证,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凡属单位职责范围内或在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可处理,副县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议题提交前,主管部门必须深入调研,提出明确的建议意见。议题涉及各乡镇和部门或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协调,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充分协商协调,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或分管副县长协调,重要议题要在提交前研究1次以上。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初审后,由主办单位履行风险评估、廉洁性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议题涉及发展战略、重要规划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内容的,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和开展评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以座谈会、听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切实做好风险评估;涉及重大产业布局、重点项目安排和调整的,必须征求县发改局意见并基本同意,报送议题时随附县发改局书面意见;涉及环境风险事项,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报送议题时随附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书面意见;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必须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并基本同意,报送议题时随附县财政局书面意见。
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应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并附部门意见反馈和部门意见采纳情况表及说明,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组初审,并经县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建立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题库,由政府领导联络员协调联系单位提出拟上会议题,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每月20日前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组汇总。文秘组按轻重缓急、成熟程度草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方案,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
五十三、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碰头会议的,应向县长或受县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县长或受县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并书面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同时安排相应副职参加会议。不能按要求参加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五十四、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发。
县人民政府县长碰头会和一般性工作会议,如非必要不发会议纪要。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照议题内容归口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应工作人员起草、办公室相应的副主任初审,文秘组统一按程序办理。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实行36小时出送审终稿制度,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议定的事项,各相关部门必须加紧落实,非法定需要或者规定不得以会议纪要没有印发为借口拖延工作的落实。
五十五、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意见代拟汇报材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
五十六、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全县性工作会议,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负责人参加的,应严格执行会议申报审批制度。会议承办部门要事先拟定具体方案,除特殊情况(紧急会议)外,应提前3天以上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需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报分管副县长审批,需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报县长审批。
五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应当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统筹整合各类会议,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坚决合并,能通过调研指导、现场办公解决的事情不集中开会,合并召开的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组织。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在1-2月份基本集中开完,腾出更多时间抓发展、抓落实。除县政府全会外,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参加人员不超过200人,会期不超过一天;县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县性会议,每年不超过一次,人数控制在100人左右,会期不超过一天,并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未经县政府批准,不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负责人参加。
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在不涉密或不需要现场讨论情况下,全县性会议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直接开到乡镇的会议,县级层面及各单位不再层层重复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都要控制规模,简化形式,原则上不请乡镇主要领导到主会场参会。除有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分组讨论。严肃会风会纪,严格执行会风会纪情况通报制度。
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严格会议预算管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会议场所应安排本单位本系统内部会议场所或财政部门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不得在风景区、度假区开会。
五十八、县长的公务活动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提出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涉及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时参加的会议、活动等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县委办公室沟通对接,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
副县长出席会议、公务活动需报县长审批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联络员提出拟办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签报县人民政府县长、分管副县长。
第十章 公文办理
五十九、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和层级管理原则,应先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该项工作的副主任初审,再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组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多头报送。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在未经办文程序的文件稿上签署任何意见,杜绝“文件倒流”。
六十、上级来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呈签意见,联系相应工作副主任、分管副县长、县长签署明确的拟办意见和建议。文秘组按签批意见明确办理单位、承办办室和办理时限,并及时交办承办办室,要建好办理台账,切实抓好跟踪落实,及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一般紧急事项,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分管领导后可以及时交办;重大紧急事项,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县政府主要领导后可以及时交办。
六十一、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由公文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公文报送单位应对相关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并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决策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密级文件传阅要控制传阅范围,严格遵守密级文件管理制度,防止泄密。
六十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报分管副县长审批,涉及重要事项的,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六十三、县长、副县长的批示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县人民政府领导签批后及时交办。县长、副县长的批示件(县长由县政府研究室负责,副县长由各联络员负责)建立统一的交办台账,再由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研究室及各联络员分别建立督办台账,认真抓好督办落实,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六十四、除紧急和需要进一步协调的事项外,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批。
县长批给副县长、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以及副县长批给部门和乡镇负责人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县人民政府领导签批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交办,并建立交办台账。
六十五、县人民政府上报州、省人民政府的文件,发布决定、命令、通告和重要规范性文件,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由县长签署。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其他分管副县长事项的,经相关副县长会签后,由常务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县长签审后,由常务副县长签发或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县长签发,必要时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发。
签发公文时,应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对请示性公文,圈阅视为同意;对报告类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六十六、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不需要出批复文件的,由报送单位将公文呈送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政府总值班室负责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组及时按程序呈送领导签批;需要出批复文件的,由报送单位将公文呈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组后按程序办理。
六十七、严格执行有关公文处理和精简文件的规定,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加强发文限额管理,减少临时性发文。从严控制文件数量和发文规格。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不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或转发。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已发至乡镇级的,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一律不得层层转发。已作出安排部署、明确有关部门任务的,不再发文。贯彻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确需发文的,由对口部门自行发文。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提高文件质量和实效,大力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突出政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简单照抄照搬照套,做到简明实用,严格控制篇幅,除中长期规划等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
六十八、县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门要优化和严格执行发文程序(见附件2:凤凰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发文办理流程图)。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该项工作的副主任签署初审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文件起草部门应在提请办文前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文件起草部门要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认真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部门会签、风险评估、廉洁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制发规范性文件等,应一并报送发文请示、发文代拟稿、起草说明、文件解读、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报告和行文依据、听证材料、部门意见、专家论证等附件资料。
六十九、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办理工作,及时办理,限时办结。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部门公章后反馈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应业务办室。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相关部门办理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将办理意见书面反馈来文单位,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应业务办室备案。紧急公文急事急办,必要时可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七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把“两个确立”作为坚定的政治信念入脑入心,以实际行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的工作部署,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七十一、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七十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应由县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人民政府请示。
七十三、县人民政府领导以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县长外出,按要求应提前2天向州委、州人民政府请假,由县政府办和县委办分别向州委办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副县长外出按要求向县长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及时向县委办公室报备,事后及时销假。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须向县长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同步书面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和县委办公室报备。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需明确一名负责人主持工作。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七十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对保密文件内容、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和敏感性信息、会议讨论时的不同意见、圈阅文件时的不同意见等,不得向外泄露,坚决维护班子团结、政府形象以及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奋发有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则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完善执行监督、考评、奖惩制度,对干事创业者强化激励,对不作为不负责者严肃问责。
七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制度,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不搞特殊化。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休假等方面待遇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数量、时间和规模,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
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函告审批等制度,严格按公务接待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用餐和陪餐人员。严格落实整治违规吃喝隐形变异“十严禁”要求,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绿色低碳的公务接待方式。
七十八、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严格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得由任何单位或企业支付私人消费。
七十九、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调研实效,县人民政府领导每年要拿出100天左右的时间深入基层实地调研,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干扰企业、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到车站、码头、高速路口及辖区边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八十、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类商业剪彩等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席的,应按程序报批。
八十一、简化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有的可刊播简短消息,有的只报道标题新闻。
第十三章 附 则
八十二、县人民政府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八十三、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1.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会流程图
2. 凤凰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文办理流程图